樊建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法院( 2014)天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来的120箱装有活体蛙类的木箱装上小客车,并于当天凌晨5时许驶离“叫隘边贸点”。蒋竹某、吴首某驾驶小客车离开“叫隘边贸点”卡口铁门时,樊建某没有从值班室出来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核实登记。当天5时40分许,凭祥市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在凭祥市天南路白云加油站附近公路路段将蒋竹某、吴首某驾驶的套用假车牌桂FAP735的白色江铃牌福特全顺小客车(真实车牌为桂PX1622)查获,并从该车上查获5326只疑似虎纹蛙和
【案件焦点】
被告人樊建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凭祥市对外贸易管理服务中心从事公务人员,其行为是工作失误还是滥用职权。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建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凭祥市对外贸易管理服务中心从事公务人员,在履行叫隘边贸点监管职责过程中,明知叫隘边贸点关闭期间不允许车辆进入互贸区,在未按规定请示相关领导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违规打开叫隘边贸点铁门,致使蒋竹某、吴首某驾驶车辆进入叫隘边贸点互贸区,并走私523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和673.2千克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沼蛙入境,破坏了叫隘边贸点正常监管秩序,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樊建某关于其行为只是工作失误,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樊建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包头律师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的理解。《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工作失误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失误而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人对自己超越职权、不正确行使职权以及放弃职守的行为是清楚的、明知的,对滥用职权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也是能够预见得到的,但却依然滥用职权,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而工作失误是由于行为人业务水平不高、工作能力有限,或者因为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导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制度缺失,进而导致行为人决策不当,没有达到正确行使好职权。本案中,被告人樊建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在履行叫隘边贸点监管职责过程中,未按规定请示相关领导的情况下,明知叫隘边贸点关闭期间不允许车辆进入互贸区,而擅自违规打开叫隘边贸点铁门,致使蒋竹某、吴首某驾驶车辆进入边贸点,并走私523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和673.2千克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沼蛙入境,破坏了叫隘边贸点正常监管秩序,严重损害国家声誉。被告人樊建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