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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8-31 21:54:46   阅读: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案情及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纪伟、金鑫犯危险驾驶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2232020分许,被告人张纪伟、金鑫相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铭心赛车服务部碰面后,张纪伟驾驶无牌的HONGDA(本田)1000CC大功率二轮摩托车,金鑫驾驶套用粤NL8406号牌的YAMAHA(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自该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后,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至陆家浜路接人。行驶途中,张纪伟、金鑫为了追求驾驶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的刺激,在多处路段超速行驶,在多个路口闯红灯行驶,曲折变道超越其他车辆,以此相互显示各自的驾车技能。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纪伟、金鑫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并于当晚21时许驾车回到张纪伟住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通过调取街面监控录像,锁定张纪伟有重大犯罪嫌疑。20122521时许,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155533SB室将张纪伟抓获到案,张纪伟如实交代其伙同金鑫追逐竞驶的犯罪事实,并向民警提供了金鑫的手机号码。20122621时许,金鑫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张纪伟、金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提请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232020分许,被告人张纪伟、金鑫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接人、跑跑路”“享受这种大功率世界顶级摩托车的刺激感”,双方讲好“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纪伟驾驶无牌的HONGDA(本田)1000CC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鑫驾驶套用粤NL8406号牌的YAMAHA(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纪伟住所,全程28.5公里。途经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纪伟、金鑫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纪伟驾驶速度达115 km/h、金鑫驾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纪伟驾驶速度达108km/h、金鑫驾驶速度达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纪伟驾驶速度大于59km/h、金鑫驾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纪伟驾驶速度102km/h、金鑫驾驶速度99km/h20122521时许,被告人张纪伟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鑫的手机号码。

金鑫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22621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张纪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金鑫系自首,依法亦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系共同实施正犯,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承诺不再从事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鉴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13114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纪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金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编后补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所谓“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出于追求刺激的目的,二人及以上在公共通行道路上追逐竞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在本案中,两被告人出于追求刺激的主观目的,在公共通行道路上驾驶改装后的大功率摩托车,竞相行驶,符合法律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一般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进行判断,其核心应是该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下。具体到本案,两被告人驾驶改装后的大功率摩托车,在车流密集的主要通行干道上超速50%以上行驶,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危险,因此其行为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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