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主观故意 危险游戏
【裁判要点】
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认定为故意。
【案情及裁判】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静犯故意杀人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静辩称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静与被害人张丽敏均在浙江省慈溪市务工,二人共同租住于慈溪市周巷镇城中村傅家兴二弄14号102室。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静与被害人张丽敏相约做“用绳子勒脖子产生快感”的游戏,张静用裙带勒张丽敏颈部,且在张丽敏呼救时依然勒颈,放任张丽敏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静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勒颈可以致人死亡的常识有所认识,且当被害人被勒颈产生激烈反应,伴有脚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为时,张静更应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仍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鉴于张静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静以定性不当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时,被告人主观心态的认定。在本案中,对于被告人主观心态的认识,应该结合当时具体环境、游戏的危险程度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判断。首先,张静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勒颈可致人死亡的常识有所认识。从日常生活常识以及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就可以判断出其明知这一点。其次,在游戏进行过程中,被告人对于危险的现实性也是明知的。当被害人被勒颈时反应激烈,伴有脚踢床板、喊叫救命等行为时,结合当时的客观情况可以判断被告人张静对其行为可能会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应为明知。最后,被告人张静在明知游戏的危险性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更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特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