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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9-02 14:29:49   阅读:

杨丽涛诈骗案

 

关键词:诈骗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犯罪未遂  牵连犯

【裁判要点】

    侵入红十字会网站,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案情及裁判】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丽涛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丽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只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不属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杨丽涛对网站的攻击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使要追究杨丽涛的刑事责任,也应以诈骗罪未遂处理。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518,被告人杨丽涛为利用网络骗取社会各界对四川汶川地震提供的捐款,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和堪村9号暂住地使用自行组装的台式电脑,登录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管理后台。将其本人篡改过的包含虚假募捐账户为“512四川汶川地震捐款”的消息链接至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上,致使网站管理员无法正常管理网站,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被迫关闭27小时。杨丽涛发布的虚假消息载明募捐账户名为庞土贤,账号为6222023602010819555。该账户由杨丽涛控制。至案发无募捐款项汇入该账号。

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丽涛为骗取社会为四川汶川地震提供的救灾捐款,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发布虚假的为汶川地震募捐的消息,并将其本人控制的银行账户设定为虚假募捐账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杨丽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昆山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丽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丽涛以其未获取任何财物,对其量刑应当比照诈骗“数额较大”既遂标准减轻处罚,原审判决量刑畸重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杨丽涛的上诉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头刑事大律师法理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侵入红十字会网站,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的行为,导致网站管理员无法登录后台管理界面,无法正常管理网站,影响了昆山市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正常的募捐行为,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次,被告人非法侵入和控制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后,篡改网站上内容,发布虚假的募捐消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是,被告人虽然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系诈骗未遂。最后,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是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行为,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处断。由于被告人所犯诈骗罪的法定刑高于所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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