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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9-04 16:34:21   阅读:

许小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妥善保管义务  过失

【裁判要点】

    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及裁判】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小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许小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并非故意,属于意外事件,请求从轻处罚。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小渠在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某农贸市场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20121230上午,许小渠在店内准备用亚硝酸盐(俗称硝卤精)调配硝卤水,因忙于其他事务而将亚硝酸盐遗留在经营区域。店内其他销售人员误将亚硝酸盐混入白糖销售箱,销售给张某忠、蔡某珍等人。当日下午,被害人唐某兰在食用张某忠所购买的混有亚硝酸盐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18,被害人蔡某珍食用先前购买的混有亚硝酸盐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经鉴定,被害人唐某兰系亚硝酸盐中毒死亡;被害人蔡某珍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许小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唐某兰亲属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6万元,赔偿被害人蔡某珍4.4万元,且获得了唐某兰亲属及蔡某珍的谅解。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小渠作为食品经销商,对其购进的亚硝酸盐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以致店内员工误将其当作白糖向多人销售,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许小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许小渠积极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小渠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宿豫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许小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许小渠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刑事律师法理解析】

    本案的关键所在是对被告人许小渠的主观罪过进行认定。罪过形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对自己行为将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其判断标准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本案中,被告人的罪过形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它包括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作为食品销售的业主其本身就有义务预见有毒物质出现在食品销售区域的危害。二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本案中,被告人因自身疏忽没有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导致了亚硝酸盐被业务员当作白糖出售。在客观上,被告人的未妥善保管行为发生在食品销售流通领域,其食品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销售,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即构成刑法上的“其他危险方法”。该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并最终导致一死、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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