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王某强奸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2014)广安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l2日2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罗某与李某某及朋友廖某等一行五人一起从岳池到广安玩耍,后到广安城北浦东广场附近吃饭喝酒,其间李某某、廖某酒醉,被告人罗某等人便将二人带至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新星宾馆311号房间休息。在该房间内被告人王某、罗某明知李某某醉酒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轮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逃离现场。 【案件焦点】 当被告人的实际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该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违背妇女意志,在李某某无法反抗情况下,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罗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罗某,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罗某侵害未成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罗某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问题,本院经综合审查相关知情人的证言并予以调查核实,对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罗某的实际年龄是1997年8月17日予以支持。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罗某所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包头律师后语】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年龄将会直接影响被告人可否从轻、减轻处罚,是否适用死刑,甚至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辩称自己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而其户籍信息显示被告人罗某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其作案年龄如何认定,是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重要判断依据。结合本案,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首先以身份证明、户籍信息等法定身份证件为准。法定身份证件是指由具有户籍管理职权的公安机关出具给当事人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证明,是国家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每名公民的户籍进行规范的统计和管理,如户口薄、公民身份证等,这些证明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公信力大等特点。所以,对于被告人的年龄,首先应当采信其法定的身份证件。 在具体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辩称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年龄是阴历年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周岁普遍采用公历的历法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所以,如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首先采用法定身份证件上公历的历法来计算。 第二,当法定身份证件与被告人所述年龄有矛盾时,可根据其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等原始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被告人罗某辩称自己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实际年龄与其户籍年龄不一致。针对这一情况,侦查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罗某父亲、接生婆、该村主任即实际上户人、二名同村邻居的证言。以上证据均是言辞证据,证人均证明被告人罗某为了少交二胎的罚款,在公安机关登记户籍的时候,多登记了两、三年,几个证人是分别询问的,且说法一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对于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从中排除相互矛盾的内容,作出正确的判断。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归案后第一次供述时就辩称自己的1997年8月17日出生,与证人的说法一致,应当认可。 第三,其他能够证实被告人真实年龄的证据的认定。除法定身份证明、证人证言之外,还可运用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真实年龄,在实际案例中运用较多的是骨龄鉴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在运用骨龄鉴定的时候要注意,骨龄鉴定不能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鉴定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年龄越大越不准确,且有一定的外界干扰,因此,骨龄鉴定还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的时候,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四,无法查清年龄的适用推定原则。在实际案例中,如果案件已适用完所有的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查清被告人的年龄,从充分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在涉及年龄的临界点上确实无法查清的,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可以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定被告人年龄,以避免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对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判处了死刑的情况,防止造成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