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损失认定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10-16 21:15:10   阅读:

陈孔明诉重庆市宏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9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陈孔明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宏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康公司)

【基本案情】

       200999日,陈孔明与宏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陈孔明购买宏康公司开发的“宏康浩宇”小区房屋一套,该房为清水房,面积为85平方米,房款为221100元。宏康公司应于2010430日前交房,逾期交房的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陈孔明支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陈孔明支付了房款。2011319日,宏康公司交房。因宏康公司逾期交房,陈孔明遂起诉请求宏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5154.9元。诉讼中,宏康公司辩称,因逾期交房给陈孔明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来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降低,并申请对房屋在逾期交付期间的租金标准进行评估。经法院委托评估,评定涉案房屋在逾期交付期间的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至8元。

【案件焦点】

      1 .被告逾期交房后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而请求调整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何方当事人;2.被告逾期交房给陈孔明造成损失,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0430日之前交房,但实际上却于2011319日交房,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诉讼中,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予以调减。在无证据证明逾期交房给原告造成具体损失的情况下,应参照逾期交房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陈孔明遭受损失的依据。根据评估意见,确定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故逾期交房期间房屋的租金为7230. 67元。而根据合同约定,宏康公司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为35000元余,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确属过高,应予酌情减少。法院遂判决宏康公司应当向陈孔明支付违约金7230. 67元×130%9400元。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重庆市宏康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孔明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9400元:

      二、驳回陈孔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孔明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宏康公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降低,应当由宏康公司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按照宏康公司的主张及举证,依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无不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头律师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违约金调整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逾期交房给买房人造成损失的认定问题的理解。

     关于违约金调整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入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此条明确指出,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而要确定损失大小,首先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由谁举证。本案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应由主张方负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请求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仍应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_方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责任的范围为证明实际损失的大小和约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本案中,双方将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约定为日万分之五,被告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应由其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逾期交房给买房人造成损失的认定问题。最高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未作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本案中,被告主张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并申请对房屋在逾期交付期间的租金标准进行评估。一审法院采信被告意见,通过比较发现,合同约定违约金确实远高于房屋同期的租金标准,便依照租金标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而陈孔明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依照房屋租金标准计算的损失,也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除租金损失外,其还存在其他损失。因此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