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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国企体制下下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行为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11-11 13:19:58   阅读:

韦荣俊受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4)宁铁中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受贿罪

【基本案情】

       广西钦州丰源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20069月,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与丰源公司签订了“郁江调水引水隧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0年、7月,丰源公司聘韦荣俊担任工程部副主任,20101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韦荣俊被丰源公司任命为工程管理部主任,属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主持部门全面工作,负责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组织公司在建项目的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试运行等。201111月份,上述“郁江调水引水隧洞工程”停建并进入审核结算阶段。2012年初,水电公司项目部副经理牟巍峰找到韦荣俊,请求韦荣俊在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给予关照,并许诺按照工程结算尾款的2% -3%给予“好处费”。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被告人韦荣俊作为丰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在“工程结算款支付审批表”、“最终付款证书”等相关文件上审核签署同意支付意见,丰源公司遂按照审核结算数额向水电公司支付了工程结算款。事后,牟巍峰分3次送给韦荣俊“好处费”共计30万元。归案后,韦荣俊于201455日向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退出10万元。

【案件焦点】

       1.如何界定国企体制下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行为;2.韦荣俊在本案中是否承担管理国有资产的义务,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裁判要旨】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韦荣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二、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由扣押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予以没收,尚未退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一审宣判后,韦荣俊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韦荣俊并不承担《国有企业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管理国有资产的义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韦荣俊在国有公司中担任工程管理部主任,在审批支付工程款过程中具有审核同意支配国有资产的权限,代表国有公司执行具有管理性质的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韦荣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韦荣俊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受贿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到案后,韦荣俊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韦荣俊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如何界定国企体制下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行为,笔者认为,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审查:

       首先,审查单位的经济性质,是国有独资?还是国有控股?或非国有?其次,审查受贿人职务身份及是否具有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最后,审查行贿人的请托事项与受贿人的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即具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

      在本案中,经查1.企业经济性质:丰源公司为100%国有独资公司。2.职务身份及职责:韦荣俊与丰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先后担任工程部副主任、主任,双方产生委托法律关系,具有代表属性;3.丰源公司工程部主任属中层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主持部门全面工作,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组织公司在建项目的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具有管理属性;4.公务行为:在“郁江调水引水隧洞工程”工程款结算过程中,韦荣俊作为丰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结算款支付审批表”、“最终付款证书”等相关文件上审核签署“同意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意见,具有审核同意支配国有资产的权限。5.因果关系:韦荣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其从事公务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认定韦荣俊有权代表国有公司执行具有管理性质的事务,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具有审核同意支配国有资产的权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认定韦荣俊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韦荣俊在审批支付工程款过程中,接受了请托人的请托,利用了其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已侵犯国有企业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故对韦荣俊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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