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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方式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8-07 21:30:54   阅读:

张成龙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猥亵儿童罪  威胁  恐吓  网络  自行实施猥亵行为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为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通过网络QQ聊天等方式,在异地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要求被害人将相关淫秽照片传送给其观赏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岁塘区人民法院( 2014)西刑初字第338号(20141118日)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南市刑一终字第93号(20151029日)

【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成龙犯猥亵儿童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成龙的辩护人提出,张成龙只构成侮辱罪,而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3月份,被告人张成龙上网时在百度贴吧浏览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个人照片和身份信息后,以公布刘的个人私密照片、信息至刘某某在读学校贴吧及告知家长等方式,对刘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要求刘某某自拍裸照并通过QQ传送给其观赏。其间,张成龙还以QQ聊天方式威胁、强迫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要求被害人将该相关自拍裸照通过QQ传送给其观赏。在张成龙的威胁恐吓下,自20133月至7月,被害人传送近千张个人裸露生殖器及自行实施猥亵的淫秽照片至张成龙的QQ上。后因被害人不愿意继续提供裸露照片,张成龙则以网名将其掌握的部分被害人裸露照片,通过网络发布于被害人在读学校贴吧、百度贴吧以及张成龙的百度个人主页(未设密)上。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1118日作出( 2014)西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成龙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张成龙以其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为由,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029日作出( 2015)南市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4)西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成龙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成龙为满足个人性刺激,通过QQ聊天方式威胁女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将相关自拍裸露生殖器及自行实施猥亵的裸露照片传送给其观赏,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张成龙为继续实施猥亵儿童犯罪,以通过网络传播被害人裸照的方式,公然侮辱被害人人格,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侮辱罪。鉴于张成龙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与其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属牵连犯,依法应择一重罪对其定罪处罚,即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张成龙提出其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既包括行为人对被害儿童直接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张成龙威胁强制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自拍不雅照片传送给其观赏的行为,完全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据此,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张成龙上诉提出的其仅是威胁被害人向其上传裸照,没有与被害人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其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理由,以及辩护人所提的相同辩护意见,既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也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鉴于上诉人张成龙的猥亵儿童犯罪系通过网络威胁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与行为人身体上有直接接触的猥亵犯罪行为有所区别,其归案后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前述判决。

【案例注解】

    对于被告人张成龙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的方法主要有抠摸、搂抱、鸡奸和让儿童为其口淫、手淫等,被告人应与儿童存在直接的身体接触。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威胁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成龙通过网络威胁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虽没有与被害人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但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并未与儿童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其行为是否属于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即犯罪客观方面的问题。关于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1)直接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2)让儿童对行为人或者他人实施猥亵行为;(3)强迫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等。①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抠摸、搂抱、鸡奸、口淫、手淫等,但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害儿童间必须有直接的身体接触,或处于同一个可接触空间

内。②例如,在同一空间(比如在某一房间内)让儿童对他人实施摸弄生殖器等猥亵行为,或者让儿童自行实施手淫等猥亵行为,即行为人与被害儿童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身体接触。据此,行为人通过网络(如QQ聊天、视频、微信等)这种能大大拉近彼此间时空距离的方式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因其采取的亦是抠摸、搂抱、鸡奸、口淫、手淫等下流淫秽方法(只是由被害儿童自行实施而已,即借助被害儿童的手实施该淫秽行为),亦属于强迫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也就是说,猥亵儿童行为亦可表现为通过网络方式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张成龙通过QQ聊天方式发送图片,威胁被害人按照其所发图片动作进行模仿的行为,属于通过网络(如QQ聊天、视频、微信等)方式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

    综上所述,张成龙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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