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在线咨询:在包头因民间琐事引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判刑?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8-22 22:43:33 阅读:次 |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刑一终字第138号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虎威与被害人刘某甲因赌博发生争执并厮打被人拉开后,为泄私愤又回家携带尖刀到刘某甲家,将刘骗出院外后,捅刺其腹部一刀,致刘某甲因大失血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虎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因民间琐事引发,案发后李虎威主动到医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并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对上诉人李虎威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上诉人李虎威及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及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改判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包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李虎威的定罪部分,即上诉人李虎威犯故意伤害罪; 二、撤销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李虎威的量刑部分,即判处上诉人李虎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虎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炜 代理审判员 云 鹰 代理审判员 郭青梅
二 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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