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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律师析法:因不能理智对待妻子与他人的正常通讯往来杀害其妻如何量刑?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08-27 21:54:46   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呼刑初字第64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经审理查明,201329(农历除夕)中午,被告人衣海彦同妻子刘某某、儿子衣某甲在家中吃饭,刘某某手机收到一条前男友的拜年信息,衣海彦看后非常生气,夫妻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厮打。当日15时许,衣海彦让衣某甲去亲属家,衣某甲走后,二人继续争吵,衣海彦从自家床下取出匕首,捅刺刘某某腹部、颈部各一刀。随后,衣海彦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当日16时许,警察在衣海彦家中将衣海彦抓获。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腹部受到双刃锐器捅刺致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海彦因不能理智对待妻子与他人的正常通讯往来,使用尖刀捅刺其妻要害部位两刀,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其妻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衣海彦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衣海彦的行为已经表示谅解的辩护意见,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衣海彦自行拨打报警电话,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衣海彦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衣海彦的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衣海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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