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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10-08 21:02:54   阅读:

陈福金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吸毒人员 运输毒品  数量较大  运输毒品罪

裁判规则

吸毒人员运输毒品过程中被依法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它犯罪,对其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运输毒品罪主要取决于查获毒品的数量。如果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被查获时实际持有毒品数量,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刑初字第39号(201483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803号2014年12月10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基本案情

陈富金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从一个外号为“大四川”的男子手中购得毒品2013年11月14日,陈富金从广州市白云区租赁了一辆牌照为粤AN1E34的轿车,将车开回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将事先购买的冰毒放在轿车后备箱里面。同月15日,陈富金驾驶该车,搭载女友林桂珍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出发,于16日到达泸州。同月18日9时许,陈富金在其住宿的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宾馆2718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该房间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74克并从其驾驶的粤AN1E34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695.5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内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695.54克毒品疑似物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5%。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3日作出(2014)泸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富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福金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8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富金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陈富金及其辩护人所提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的意见,经查,陈富金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购得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轿车后备箱,运输至四川省泸州市,查获甲基苯丙胺含量高达80.5%的毒品近700克,其数量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依法应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富金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陈富金所运输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推荐单位:省法院刑一庭

推荐人:李乐

编写人:魏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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