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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技工使用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麻醉剂 法院:构成销售假药罪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7-11-02 22:33:53   阅读:

 毕某本是某诊所的牙科技工,一年前他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私下在自己的住处开设了一家个体牙医门诊部。不久,在卫生执法部门的检查中,这家非法牙医门诊部被查出了37支来源不明的麻醉剂,毕某以销售假药罪被判入刑。

【案情回放】

    2016年1月,某诊所牙科技工毕某开始“身兼两职”,在没有取得相关门诊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住处“私自”开了一家牙医门诊。

    2017年1月10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当场缴获麻醉剂37支。经鉴定,该麻醉剂为依法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假药论处。事发后,毕某主动至公安机关自首,交代了其通过不正规渠道从他人处购买进口麻醉剂,并在为病人做烤瓷牙的过程中,搭配使用麻醉剂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销售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麻醉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毕某提起上诉,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庭审中,毕某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所犯罪行没有异议。但他辩称,主观上他并不知道麻醉剂是假药,且没有销售的目的,其向患者收取的费用系烤瓷牙费用,麻醉剂只是辅助用药,价值可忽略不计,且没有给患者造成伤害。他还提出,执法人员查获的37支麻醉剂尚未用于销售,系未遂。

【以案说法】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作为有相关从业经验的牙科技工,购买药剂时未对销售人的资质予以辨别,与常理不符,主观上应当明知涉案进口麻醉药品未获国家批准,却仍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查获的37支麻醉剂虽未实际销售,但系其以销售为目的而向他人购买,已经进入销售环节,应构成既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故查获的37支麻醉剂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原判已充分考虑到毕某的自首情节,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注射剂药品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因此,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案例撰写:三中院 牛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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