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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包括含有法律规定的毒品成份的植物或者植物制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4-09 21:40:52   阅读:

              黎建锋贩卖毒品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109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贩卖毒品罪/毒品成份

     裁判要点

     贩卖毒品罪中的毒品,包括含有法律规定的毒品成份的植物或者植物制品。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790号刑事裁定(2016812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修正)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案系适用2011年修正的刑法条文)

     基本案情

     201267月份,黎建锋以提供种植和部分加工大麻的技术,加入同案人梁军宁、吴锦军(另案处理)、梁军华、张启星(已判决)等人的贩卖毒品的团伙,先后在湛江市开发区龙潮村二区三横一巷1号的住宅二楼、湛江市遂溪县乐民镇安埠管区马屋寮村陆仔地的一块偏僻山林,种植大麻原作物并加工成毒品大麻花贩卖。梁军宁负责出资,黎建锋负责传授种植和加工技术,蔡志勇(另案处理)负责贩卖毒品和收取毒资,梁军华负责种植、收割及加工,张启星负责种植及日常生活管理的团伙。20135月至8月期间,吴志勇(已判决)多次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付给蔡志勇毒资款186000元,共向蔡志勇购买该团伙种植加工的大麻花8500克,后转售到深圳。2013831日下午,蔡志勇被侦查机关抓获,并当场被缴获了8包大麻花。破案后,公安人员从遂溪县马屋寮村种植场提取了大麻原植物。经鉴定,该8包大麻花净重998.42克,从遂溪县马屋寮村提取的大麻原植物净重67.98克,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屈大麻酚和大麻环萜酚成份。

     裁判结果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311日作出(2015)湛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黎建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黎建锋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812日作出(2016)粤刑终7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本案提取到的大麻花经鉴定,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屈大麻酚和大麻环萜酚成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版)的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大麻类毒品。2、认定黎建锋以教授蔡志勇种植、加工、包装大麻等技术加入梁军宁贩卖毒品的团伙,并从中获得了2.8万元的非法收入的事实有黎建锋本人稳定的供述、同案人蔡志勇、梁军华的供述,黎建锋写给同案人的《大麻生长不同阶段的种植方法》以及《利润分配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供述与书证能相互印证,证实黎建锋参与该贩卖毒品的团伙并占25%的股份的犯罪事实。黎建锋未直接销售大麻,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其定罪,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陈小飞、陈广辉、李婉鸣

    案件承办人:李婉鸣

    推荐单位:省法院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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