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章某,男,197?年3月26日出生。199?年12 月21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章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
人吸毒罪,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襄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邵某欠被告人章某车辆维修费一直未还。2014年11月3日晚,章某找到邵辉后将其带至襄城区艾泽万和时尚宾馆8806房间内索要欠款,邵某无钱偿还债务,章某提出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要还钱,并安排潘魏某、李某某跟着邵某;11月4日至5日,邵某在艾泽万和时尚宾馆房间内电话联系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并将贩毒所得1000余元交给章某;其间,章某在8806房间容留邵某、潘某、李某某多次吸食毒品;11月5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艾泽万和时尚宾馆门口将邵某及李某某抓获,从邵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粒共计0.6克,随后在8806房间抓获章某、潘某,在房间内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袋共计38.6克、含海洛因成分的黄色粉末1袋共计1克、含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127粒共计13.3克。
襄城区 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章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宜判后,被告人章某未上诉。重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具体理由:
一是章某明知邵某系贩毒人员而唆使其贩卖毒品偿还债务,二人构成贩卖
毒品罪的共犯,一审判决认定章远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二是查获的毒品所有权不能确定并不意味着章远对其房间的毒品不承担责任,建议二审法院认定章某贩卖毒品罪。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邵某(另案处理)因租用
车辆发生车祸,欠下被告人章某修车费没有偿还。2014年1月3日晚,章某指使他人将邵某带至襄城区艾泽万和时尚宾馆由章远登记人住的88房间,向邵某索要欠款未果,章某又喊来潘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助控制邵某后与邵某达成合意:由邵某通过贩卖毒品偿还债务;11月4日至5日.邵某在8806房间内打电话联系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章某均派潘某、李某某跟随邵某前去交易,共贩卖甲基苯丙胺10余克,收取毒资1000余元。其间,章某多次在8806房间容留邵辉、潘某、李某某吸食毒品。11月5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艾泽万和时尚宾馆门口将邵辉及李某某抓获,从邵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6粒共计0.6克,随后在8806房间抓获章某、潘某,在房间内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袋共计38.6克、含海洛因成分的黄色粉末1袋共计1克、含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127粒共计13.3克。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章某与他人合谋并实施贩卖毒
品的活动,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章某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章某曾因故
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决对指控的容地人吸毒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指控的贩卖毒品罪认定事实不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01)襄城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
2. 原审被告人章某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裁判要旨:明知债务人系贩毒分子而唆使其贩卖毒品以偿还债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索要合法债务的动机,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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