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如何理解和适用“从轻处罚”―毛肖东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肖东,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原系浙江省江山市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被告人毛利清,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原系江山市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者。2012年5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香珠,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原系江山市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2012年6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毛肖东、毛利清、汪香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毛肖东、毛利清、汪香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毛肖东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不当,其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如果法庭最后认定三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话,则建议法庭能够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江山市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成立于2001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毛利清,2009年变更为被告人毛肖东,毛肖东占95.1%股份,被告人汪香珠占4.9%股份。安泰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房地产开发销售。 2010年7月,安泰公司以人民币1.6亿元拍得原江山啤酒厂地块项目开发权,其中1.3亿元为银行贷款以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为运作项目筹集资金以及支付前期借款本息,毛肖东、毛利清、汪香珠以安泰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以个人名义、安泰公司担保或三人互相担保等方式出具借条,许以月利率2-5分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所借款项均先存入三人各自银行账户。运作项目需要资金时,从毛肖东的银行账户转至安泰公司银行账户,若其账户资金不足,则由毛利清、汪香珠账户转账给毛肖东。 毛肖东、毛利清、汪香珠共向吴某某、王某某等148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达人民币27856.3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984.27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4130.9万元,至案发,尚有本金人民币237254万元无法归还(经公司破产清算后,1178.936万元无法归还)。 毛肖东等人将借得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公司运营以及日常开支,部分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还有部分借贷给余某、邵某、周某等人。 江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肖东、毛利清、汪香珠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鉴于案发后各被告人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财产,清偿债务,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损失,可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肖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毛利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汪香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大,不属“情节较轻”,不能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为由,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基于本案所借款项基本用于生产经营,案发后各被告人悔罪态度好,能够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财产,积极清退所吸资金。原判对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缓刑适用要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之“情节”,与刑法分则具体罪状中决定刑罚档次的“情节轻重”之“情节”如何区分评价? 2.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如何理解和适用“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1)缓刑适用要件中的“犯罪情节”与具体罪状中的“犯罪情节”两者旨趣不同,含义有别,在逻辑上不具有同一性和当然的对应性。不能认为凡具有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者,即不属于缓刑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数额较大”与“其他严重情节”两者并列为该罪提档处罚的情节,但两者却在缓刑适用上有所区别:对于纯粹因“数额巨大”而提档处罚的,可在符合条件时考虑缓刑适用;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基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等社会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量刑,一般也不宜对其适用缓刑。(3)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量刑,不能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包括集资数额在内的形式要件要囿,而应侧重考量集资目的及清退资金两个关键要素,在量刑幅度上适当灵活把握。对于集资后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或者非法吸收的资金基本退清的,可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