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林军,男,1989年1月3日出生。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 被告人任文军,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尹林军犯抢劫罪、被告人任文军犯盗窃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尹林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称其被被害人发现后并未动手,而是被害人对其实施殴打,其与被害人从楼梯上摔下也是因被害人踹其用力过大所致,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构成盗窃罪。 麦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l1月,被告人尹林军、任文军预谋共同入户盗窃。同月12日10时许,尹林军、任文军撬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永生家园6号楼1单元601室的防盗门,窃取黄金手镯1只(价值9864元), “OMEGA”女式手表1块(价值500元),“BALLY”女式手表1块(价值500元)和现金600元。其间,被害人陈金林返回家中,发现了藏在室内的尹林军,遂抓住尹林军衣领将其推到墙上,打其脸部几拳致尹林军面部受伤流血。尹林军为尽快脱逃,在陈金林抓住其衣领不放的过程中,与陈金林从室内拉扯到四楼楼梯后摔倒,尹林军即将上衣脱掉,从二楼楼梯口的窗户翻出逃走,任文军在此过程中逃离。 麦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林军、任文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尹林军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与被害人发生撕扯,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殴打,被告人始终未还手,没有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与被害人拉扯是被动地针对被害人的殴打及抓捕行为进行的抵抗、摆脱,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二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尹林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任文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尹林军、任文军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能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裁判要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