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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情形,如何把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以及二审法院如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Ⅰ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晓鹏,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提起公诉。被告人杨增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是上诉人杨增龙的有罪供述,上诉人杨增龙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客观物证印证,间接证据也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二审期间检察机关亦没有补充证明上诉人杨增龙犯罪的新证据。据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杨增龙无罪。
Ⅱ主要问题
1.对于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情形,如何把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2.二审法院如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Ⅲ裁判理由
(一)对于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情形,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让被告人变相承担证明责任
(二)二审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8集 指导案例 第1168号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刘静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温小洁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罗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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