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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99号】吕丽玲走私普通物品案裁判要旨提炼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6-14 21:01:53   阅读: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明:2012 2 18 日,被告人吕丽玲从香港经罗湖口岸人境,被海关抽查。海关工作人员经检�,在吕丽玲随身携带的行李内发现有 10 枚未向海关申报人境的纪念银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鉴定,该 10 枚银币均为 2012 版中国壬辰(龙)纪念币,每枚重 1 千克,面额 300 元。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

鉴定,涉案银币单价人民币 38000 元。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10 枚银币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 64600 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入吕丽玲的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吕丽玲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截定准许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吕丽玲的起诉。

二、主要问题

1.携带贵金属纪念币人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走私关税为零的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

3.如何计算被告人的偷逃税款额?

三、裁判要旨

(一)携带贵金属纪念币入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纪念币属于商品,可以成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象。

贵金属纪念币具有双重属性:既有货币属性,也有商品属性。

(二)走私关税为零的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能否构成走私罪

在关税为零的情况下,能否将在进出口时偷逃其他税款的行为认定为走私罪呢?对此我们持肯定态度。如果对于走私关税为零的货物一概不作为犯罪处理,将会对海关的监管工作

和我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撰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廖丽红、郑思思;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徐燕;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逄锦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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