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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98号】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裁判要旨提炼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6-16 12:49:31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阎某,男,1970 10 23 日出生。2013 10 10 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阎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护人提出,阎某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奁明:2012 2 15 9 时许被告人阎某在天津市河西区某小区 403 室家中,为自杀而持刀割断厨房内天然气软管,致使天然气长时间泄漏。当日 11 20 分许,该楼 503 室居民做饭时引发爆炸。11 35 分许,阎某触动厨房电灯开关,再次引发爆炸,致楼内居民詹某某当场死亡,3 人受轻微伤,多名居民家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该栋楼房构成局部危。爆炸的坠落物造成附近停放的众多车辆损坏,损失共计 94393 万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为求自杀在家中释放天然气,致使天然气发生爆炸,给周圃邻里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阅某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辫护人提出,阎某属间接故意犯罪,平时表现良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积极赔偿,建议对阎某从宽处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间某为求自杀而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释放天然气引发连续爆炸,造成无辜群众死伤及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现场勘查及物证提取等情况,参考二审期间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爆炸原因的鉴定意见,能够认定系天然气爆炸,且在案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阎某割断软管释放天然气的行为与最终引发爆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于 2013 12 4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的事实与第一、二审相同。最高人民法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明知天然气是易燃易爆气体,为求自杀而故意释放家中天然气进而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间某的犯罪行为致 1 人死亡、数人受轻微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阎某系为自杀而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属间接故意,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阎某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栽定,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主要问题

行为人在家中释放天然气引发室外、室内数次爆炸的,如何认定数次爆炸均由行为人释放的天然气引发?

三、裁判要旨提炼

因天然气泄漏引发爆炸的案件比较罕见,证实此类犯罪的证据体系也与抢劫、故意杀人等常见犯罪明显不同,审理时既要全面审查、判断证实行为人实施故意释放天然气行为的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也要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排除由其他因素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同时还要对有关疑问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最终得出唯一的结论。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张春喜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马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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