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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93号】圣德阿美强走私毒品案裁判要旨提炼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6-16 13:04:20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圣德・阿美・强( Sunday Amejuma John,别名 Micheal),男,19829 3 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和国国籍。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 2013 3 29 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圣德・阿美・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明:被告人圣德・阿美・强与与他人合谋,由他人以联系业务为名与江苏省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诚科技公司)员工张某取得联系,并以邮寄样品为名,将毒品藏在其中走私入境。2013

1 16 日,藏有可卡因的样品包裹(邮单号CP298700481BR,可卡因藏在包�内的菜谱中)从巴西联邦共和国被邮寄给张某。同年 2 7 日,该包裹被苏州海关

驻邮局办事处查获,从菜谱中查获可卡因 318 克。后圣德・阿美・强与张某联系,

让张某将该菜谱奇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 34 号。张某根据民警的指示将毒品替代物邮寄至上述地址。2 22 日,圣德・阿美・强在该地签收邮件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该法。被告人圣德・阿美・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伙同他人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将可卡因318 克以邮件方式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圣德・阿美・强伙同他人走私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圣德・阿美・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扣押的手

机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圣德・阿美・强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其没有参与走私毒品犯罪;是其朋友 AKIM 让其代收包�,且只有这一次;是其朋友 AKIMSUNDAY 让其汇款 200 元;其对笔记本电脑内查询快递的记录不知情;号码为 15817072419 的手机系案发前一天晚上 AKIM 给其的,此前没有使用过,请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提出,圣德・阿美・强主观上不明知包裹内藏有毒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圣德・阿美・强就是包裹的所有人或接收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建议将本案发回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公开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另查明:2013 1 6 日至 2 22 日,上诉人圣德・阿美・强收取“收件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景西路 34 号、收件人 Micheal,联系电话 15817072419的快件共计 7 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圣德・阿美・・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伙同他人采用隐匿手段从境外邮寄毒品可卡因 318 克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和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的走私毒品案件?

三、裁判要旨提炼

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毒品案件事实,在证明犯罪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之外,对行为人的辩解须给予足够重视,即还应当能够排除行为人的无辜辩解。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辩解主要集中于其客观行为之上,因此对行为人辩解的认定至关重要。运用推定方法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需要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心态隐藏于行为人之内心,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时必然受到司法人员的认识能力、经验、社会阅历等条件的限制,如果结论不是唯一的,就要依照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作出认定。并且,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举出反证”在证明力上仅仅起到增强审判者内心确信、排除行为人遭受蒙骗被他人利用实施毒品犯罪这一合理怀疑的作用。真正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证据在于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真正推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基础事实是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而非不合理的解释或者没有举出反证。司法工作中对这一点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撰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绍刚 郇习顶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马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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