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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77号】何弦、汪顺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裁判要旨提炼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6-18 20:02:32   阅读:

一、基本案情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弦、汪顺太犯盗窃罪,向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何弦辩称,其只是想拿车回去还银行的贷款,没有想过向公安局索赔,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汪顺太�称,其并没有想占有车辆,也没有采取秘密手段盗车不构成盗窃罪。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 12 月,被告人何弦与其丈夫翁宝祥共同购买黑色丰田锐志轿车一辆,价税合计 21 万余元,并用该车抵押向银行借款 15 万元,钟某某为保证人。2013 1 15 日,翁宝祥因贩卖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该黑色丰田锐志轿车因涉案被扣押。由于银行催还借款,准备起诉保证人钟某某,何弦想要取回被扣押的车辆,便找到其丈夫翁宝祥的狱友被告人汪顺太帮忙。汪顺太答应帮忙找人取回车辆,但汪顺太找的人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2013 2 月月 22 9 时许,何弦、汪顺太来到公安局后院内,在未办理任何返还涉案车辆手续的情况下,用该车另外一把钥匙将停放在涉案车辆车棚内的翁宝祥被扣押押的车开走。后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2013 5 24 日,何弦依法将该车领回。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弦、汪顺太在未得到公安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扣押的涉案车辆开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何弦、汪顺太犯盗窃罪不当,应予纠正。汪顺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何弦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被告人汪顺太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景�镇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抗诉意见为;(1)被告人何弦、汪顺太明知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期间属公共财产,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将车开走,表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性为盗窃罪。(2)被告人何弦、汪顺太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理,即应定盗窃罪。

原审被告人何弦、汪顺太均辨称,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弦、汪顺太擅自转移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关于抗诉机关提出被告人何弦伙同汪顺太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理即定盗窃罪的意见,经查,该车辆是何弦弦和翁宝祥抵押贷款购买的,何弦找汪顺太帮忙拿回车辆,目的是把车交给银行抵债。本案案发时间较短,行为人还没有向公安机关索赔的行为,也缺乏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证据,且案发后何弦依法领回了该车辆。因此,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抗诉机关的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应如何定罪?

三、裁判要旨提炼

 被告人何弦没有向司法机关索赔的目的,也未获得司法机关的赔偿,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把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擅自拿走,不构成盗窃罪。何弦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了车辆被依法扣押的情况下,伙同汪顺太对扣押的车辆予以转移,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法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理由如下:

(一)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

(二)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三)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作者:王长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罗明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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