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谭世豪犯盗窃罪,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谭世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谭世豪在日常工作操作中对本案涉案财产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占有,其为维护广州美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霖公司)的利益而代为保管涉案财产,故其截留美霖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侵占而非盗窃。(2)被告人谭世豪认罪悔罪,及时全额归还侵占款项,并且得到美霖公司谅解,不属于“拒不归还”的情形。综上,谭世豪的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建议对谭世豪宣告无罪。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间,被告人谭世豪在美霖公司陵园西营业厅担任营业员,负责代表美霖公司代收业务合作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广州公司)的客户电信费用。谭世豪在工作中发现中国电信广州公司的电脑收费系统存在漏洞,即先查出曾因欠费而产生滞纳金、后补缴所有费用的客户号码,然后在系统上进行“返销账”操作,以上述客户错缴为由向系统申请退费,系统便将客户补缴的费用及滞纳金以账面数字(非真实钱款)形式退至操作人的系统账号;因补缴费用被退回,上述客户在系统里的状态便重新变回欠费状态,但此时系统仅显示上述客户欠缴费用,不再显示欠缴滞纳金,上述客户曾经缴纳的滞纳金就留在操作人的系统账户内。当新客户以现金形式缴纳费用时,谭世豪便把账户内的滞纳金当作新客户缴纳的费用缴入系统,从而截留新客户缴纳的现金费用占为已有。谭世豪通过上述操作方式,将代为收取的现金共计 152 464. 21 元截留,占为己有。2014 年 1 月 10 日,谭世豪的家属代其退还全部截留款。此后,美霖公司对谭世豪的行为予以谅解。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世豪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世豪构成盗窃 罪不当,依法予以纠正。谭世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谭世豪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还全部赃款,且得到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谭世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谭世豪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单位员工利用本单位业务合作方的收费系统漏洞,制造代收业务费用结算金额减少的假象,截留本单位受托收取的业务合作方现金费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提炼 对单位职工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要视单位性质、行为人的身份、犯罪手段、涉案财物属性等因素综合判定。单位员工利用本单位业务合作方的收费系统漏洞,制造代收业务费用结算金额减少的假象,截留本单位受托收取的业务合作方现金费用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管理控制的财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