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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26号】李英俊故意伤害案裁判要旨提炼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6-28 21:46:43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英俊犯故意伤害罪,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英俊辩称其系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才持铁管打了被害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英俊系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马金村村民。2011 8 26 4 时许,李英俊夫妇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其妻刘占元走到院门口,看见刘振强(被害人,男,殁年 42 )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要“劫道”。李英俊随后赶来,见状立即回院内取来一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刘首钢等人前来帮忙。刘振强又来到李英俊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厨房纱窗,被刘占元发现后躲进院内玉米地。

李英俊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刘振强,在玉米地里与持尖刀的刘振强相遇,一人发生打斗。李英俊持铁管击打刘振强头部,致其倒地。后刘振强被送往医院救治,因颅脑损伤于次日死亡。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刘振强在凌晨 4 时许持刀砍击被告人李英俊家大门并声称要"劫道",后又闯人李家带有围墙的后院,划开厨房纱窗,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李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李英俊为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安全持铁管击打刘振强,致其死亡,该行为符合无过当防卫的条件,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李英俊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英俊无罪。

一审宣判后,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抗诉意见是(1)被害人躲进玉米地后,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消失,不存在实施防卫的紧迫性,被告人李英俊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2)李英俊系故意伤害未对其与家人实施任何不法侵害的被害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3)李英俊主观上具有主动加害意图,不具有防卫目的。

二审中,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意见(1)本案不属于无过当防卫。被害人刘振强在凌晨到被告人李英俊家用刀劈刺大门,并闯入李家后院划开纱窗,其行为已严重危及李英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数名村民闻讯赶到李家后,能够控制现场局势,且刘振强已躲进李家玉米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及防卫的紧迫性均已消失,因而不构成无过当防卫。(2)本案属一般的正当防卫,但防卫明显过当。刘振强持刀劈刺李家院门并进人李家院内后,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刘振强躲进院内玉米地后,李英俊持铁管进入玉米地搜索时,对可能发生的致人伤亡的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二人相遇后李英俊持铁管击打刘振强头部,致刘振强死亡,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李英俊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持铁管击打被害人,没有伤害故意,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英俊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暴力犯罪采取防

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李英俊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被害人刘振强时,虽然在场人员已经报警,但现场局势并未得到控制,持刀藏匿在李家封闭院落内的刘振强依然对李家人构成现实威胁,且其后续行为足以证实其并未放弃实施不法侵害。李英俊持械进人玉米地寻找刘振强,属于公民依法行使保护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李英俊有加害故意。刘振强藏匿在李家封闭院落内的玉米地里,并持尖刀刺扎李英俊,故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暴力犯罪,李英俊的防卫行为应适用刑法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不法侵害人持刀闯进院内并躲进玉米地后,被告人搜寻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三、裁判要旨提炼

被害人躲在玉米地内对李家仍有现实威胁,李英俊持械进人玉米地寻找被害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其在遭到被害人持刀攻击时击打被害人致死,符合刑法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

()被害人刘振强躲进玉米地后其实施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

()被告人李英俊在多名村民前来帮助的情况下持械进入玉米地寻找被害人刘振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应认定其具有加害故意

()被告人李英俊在玉米地中与被害人刘振强发生打斗,并将刘振强打倒的行为属于无过当防卫。
 

撰稿:辽宁高院 欧阳宁疆、张利晨

审编:最高法院刑五庭 马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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