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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23号】马某某故意杀人案裁判要旨提炼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6-28 21:57:43   阅读:

一、基本案情

某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等人向某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追加马某某的监护人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法院未作答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追究马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马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94. 728 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马某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且案发时已年满 71 周岁,案发后其亲属已赔偿被害方 3 万元。

某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邻居,二人因建房等问题素有矛盾。

案发前,马某某怀疑张某某砸其家的土房,遂在张某某家房东侧挖了一条沟。2013 8 29 16 时许,马某某在其家房屋西侧过道内与张某某因为此事发生口角,马某某用铁锨连续击打张某某头部,致张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马某某案发时为偏执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因马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物质损失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 21 266 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 30 000 元。

某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建房等问题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并争吵,后持铁锨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

控的罪名成立。马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病,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至庭审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依法判令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导致的死亡赔偿金 4l 万元、丧葬费 3 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07 280 元、精神赔偿金 40 万元。经查,因马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所提翟某某的扶养费,因被害人案发时已年满 60 周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还有劳动能力和收入足以扶养他人,其妻子的扶养责任应由其子女承担,故所提该项费用不予支持。所提丧葬费,应按照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计人民币 21 266 元,予以支持。案发后,马某亲属通过村委会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共计人民币 30 000 元,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被告人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人民币 21 266

(已付清)。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某某等人不服,以原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赔项目、数额不正确为由,提出上诉。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主要问题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承担民事责任?

三、裁判要旨提炼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以附带民事被告身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撰稿:河北高院 魏保国

审编:最高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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