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刑事审判参考[第629号]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08-19 22:28:53   阅读:

王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江,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1988年4月24日因扒窃被行政拘留10日,1991年5月15日因流氓斗殴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7月10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江、秦晓凡、蒋庆文、万鸿、喻文杰、江钱平、郭宇麟等22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包庇罪,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江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杀害章军一案中没有与万鸿等人预谋。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组织不具备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四大特征,指控王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能成立;王江未与秦晓凡共谋杀害章军,无共同杀人故意,且已赔偿了章军的亲属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王江团伙成员于2002年4月以前实施的犯罪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王江对秦晓凡等人杀害章军的行为不应承担组织、领导责任。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被告人王江自1997年以来,网罗刘永华、蒋庆文、喻文杰、谭小华、秦晓凡、刘克华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王江、刘永华为首.以秦晓凡、万鸿、蒋庆文、喻文杰、江钱平等人为骨干成员,以王涛、江赤兵、郭宇麟、张志明、余祖饶、李顺杰、胡锦春、江剑峰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长期的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服从命令、互相帮忙、用暴力解决纷争、互相包庇、禁止吸毒等不成文的纪律。该组织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用于组织活动: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在赌场放高利贷;为娱乐场所“看场子”收取保护费;强行入股,以少投资多占股份或不投资强占股份参与公司经营;采用暴力、威胁、引诱等手段串通投标等。该组织还通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为江西省景德镇市势力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当地废旧物资拍卖、石料供应、赌博等领域,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二)故意杀人事实

被告人秦晓凡因与曹弘发生纠纷而被章军开枪威胁。为此,被告人王江与秦晓凡等人商议报复,并为秦晓凡提供一支五连发猎枪。2000年2月1日,秦晓凡向王江报告章军将到景德镇市瓷都大道五十铃切诺基维修中心取车,此后与刘克华赶到维修中心对章军实施报复,王江与蒋庆文、万鸿、胡德贵随后赶到帮忙。秦晓凡、刘克华分别持枪射击章军,致章当场死亡。

(三)故意伤害事实

1.1999年年初,被告人王江及其组织与万勇发生纠纷。同年4月17日晚,王江、刘永华、喻文杰、谭小华等人在景德镇市广场分别持枪射击万勇,王江开枪击中万勇左大腿,致万勇重伤。在万勇住院治疗期间,王江、刘永华、蒋庆文又持枪到医院威胁万勇。

2.1998年年底,刘永华被宋光明、欧阳文斌团伙开枪打伤。1999年3月30日,刘永华、秦晓凡、刘克华在景德镇市珠山中路发现欧阳文斌的朋友张小民,因张小民拒绝提供欧阳文斌的下落,秦晓凡等人持刀将张小民砍致轻伤。

3.2005年9月3日,被告人王江、刘永华带领江钱平、张志明、姚南等人携带刀枪赶到江西省九江市开枪打伤程文虎,后又持刀砍程,致程轻伤。

……(其他故意伤害事实略)

(四)非法买卖枪支及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1.1998年至1999年间,刘永华、蒋庆文通过陈文民介绍,从九江市购得五连发猎枪一支,并将该枪交给王江保管、使用。后王江将该猎枪及一支单管猎枪通过江钱平交给胡锦春藏匿。

2.2005年年初,被告人王江从王世金处非法获得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后王江将该枪交给王涛保管,王涛又交给万义民藏匿。

3.2002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江犯罪组织的成员郭宇麟携带一支自制猎枪,在景德镇市曙光路威胁、殴打熊胜宝。

(五)聚众斗殴事实

1.1998年12月,刘永华因殴打洪显彬的亲戚贺景之而被洪显彬的同伙宋光明开枪打伤。被告人王江纠集秦晓凡、喻文杰、万鸿、蒋庆文等人持枪至洪显彬家报复,并朝洪显彬家屋顶开枪射击。

2.刘永华被宋光明打伤后,被告人王江、刘永华等人伺机报复。1999年10月21日,刘永华纠集万鸿、蒋庆文、谭小华、刘克华、胡德贵等人在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与宋光明的同伙欧阳文斌等人持枪斗殴,致行人谭菊霜轻微伤。

(六)寻衅滋事及非法拘禁事实

1.2004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江与景德镇市开门子大酒店经理汪国辉发生纠纷,并与王景辉殴打汪国辉,后王江纠集刘永华、胡德贵、谭小华、蒋庆文、江钱平、王景辉等人携枪至开门子大酒店寻找汪国辉未果。次日晚,王江纠集万鸿、江钱平等人到开门子大酒店企图追打汪国辉,因汪报警而未得逞。

2.2005年7月13日,彭从高因交通事故与出租车司机徐建军发生纠纷而请被告人王江帮忙。王江指使刘永华、江钱平带人赶到现场殴打徐建军。徐建军家属请张国平、陶景等人帮忙。陶景等人赶到现场,与江钱平等人发生冲突。江钱平打电话叫来胡锦春等人持枪挟持、殴打陶景。后张国平经与王江淡判,并担保陶景不再找江钱平麻烦及不报案后,王江才指令江钱平等人释放陶景。

(七)赌博事实

2005年8月至2006年上半年,刘永华、王涛、蒋庆文、王景辉等人先后在刘小泉办公室、章林及洪永文家中、上海市名都城公寓酒店、胡德贵的邻居家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筹集巨款在赌场发放高利贷。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江网罗蒋庆文、喻文杰、秦晓凡、万鸿、江钱平等骨干成员并带领王涛、江赤兵、郭宇麟、张志明、余祖饶、李顺杰、胡锦春、江剑峰等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牟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在长期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规约;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通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敛取钱财,欺压百姓,称霸一方,为非作歹,非法控制当地石料供应、废旧物品拍卖、地下赌博等市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演变为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层次分明,结构稳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王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应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王江系主犯、累犯,应依法严惩。对其他被告人亦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秦晓凡、蒋庆文、万鸿、喻文杰、江钱平、郭宇麟等21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包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江以原判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备法定的四个特征,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害章军系因秦晓凡个人恩怨引发,其没有杀死章军的故意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还提出,根据2002年相关立法解释,“保护伞”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王江等人在该立法解释出台前的行为因不具有“保护伞”而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章军被害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上诉人在该案中是一般参与者,不应承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王江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对被告人王江的刑事判决部分,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7年8月,被告人王江刑满释放后,先后网罗一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王江为首,刘永华(在逃)次之,二人负责组织、指挥该组织的活动;蒋庆文、万鸿、秦晓凡、喻文杰、江钱平、王涛及谭小华、胡德贵、刘克华(均在逃)为骨干成员;蒋庆文等人分别带领郭宇麟、张志明、胡锦春、江赤兵、江剑峰等“小弟”,郭宇麟等人又带领余祖饶、李顺杰等“小弟”。该组织内部层次分明,实行以“大哥”带“小弟”的方式逐层管理,并在长期违法犯罪中逐渐形成了一套不成文帮规。为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王江等人长期通过有组织地从事以下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钱财,为组织的活动提供经济支持: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在赌场发放高利贷;为娱乐场所“看场子”收取保护费;强行入股或以少量投资多占股份等方式参与数家公司经营;以威胁、利诱等手段插手废旧物品拍卖等。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王江等人帮助江西省景德镇市兴龙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垄断景德镇市南环高速公路建设工地的石料供应,对景德镇市供电局及华意电器总公司的废旧物品控制收购,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为维护组织的利益,自1998年至2006年7月间,王江等人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聚众赌博等多起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景德镇市称霸一方,发展成为当地实力最强、势力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二)关于故意杀人事实

2000年1月,秦晓凡倚仗被告人王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欲以入股的方式参与曹弘经营的煤炭运输生意,为此与曹弘发生纠纷。为迫使秦晓凡放弃插手其生意,曹弘与被害人章军(男,殁年26岁)商量用枪威胁秦晓凡,并以约秦晓凡面谈为由将秦骗至景德镇市官庄村,与章军持枪对秦进行威胁。秦晓凡将此事告诉王江和刘克华,王江即带领谭小华、刘克华等人持枪赶到官庄村将秦晓凡接到王江团伙的聚集地景德镇市合资宾馆319房问。刘永华、蒋庆文、胡德贵、万鸿等人随后闻讯赶到。王江决定报复曹弘和章军,并将其五连发猎枪交给秦晓凡,以便秦实施报复。同年2月1日下午,秦晓凡告知王江,章军将去景德镇市瓷都大道五十铃切诺基维修中心取回其在此处维修的五十铃汽车,王江决定与秦晓凡、万鸿等人前往维修中心报复章军。秦晓凡打电话邀约刘克华和蒋庆文,并与刘克华各携猎枪先赶到维修中心大门外,王江随后带领万鸿、胡德贵赶到。秦晓凡持五连发猎枪、刘克华持双管猎枪冲进维修中心,胡德贵、蒋庆文尾随其后,万鸿持单管猎枪与王江站在维修中心大门口。正在维修中心取车的章军见状,发动其车牌号为“赣H00953”的五十铃汽车准备逃离。秦晓凡和刘克华分别冲到汽车驾驶室两侧,各朝章军开了一枪,致章头部及左肩峰处中弹,当场死亡。而后,王江让秦晓凡、刘克华逃至瓷都大桥下,指使秦晓凡、刘克华外逃,并指使刘永华为秦晓凡提供外逃资金。刘永华指使江赤兵到秦晓凡家中取走秦的照片,以防公安机关取得秦的照片用于发布通缉令。秦晓凡外逃期问及归案后,王江还多次提供资金供秦晓凡外逃及赔偿章军的亲属。

(三)关于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事实

……(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l起,致1人死亡;故意伤害3起,致1人重伤、2人轻伤;聚众斗殴3起,致1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起,致2人轻微伤;非法拘禁1起,致1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起1支;非法持有枪支3起4支及赌博多起,其行为又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王江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王江决定报复被害人,为秦晓凡提供作案枪支,邀约并带领同伙赶到现场援助秦晓凡,作案后指使、资助秦晓凡等人外逃,为逃避打击与秦晓凡等人串供,起主要作用,且所起的作用大于秦晓凡等人。王江为维护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而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王江曾因违法犯罪被行政处罚及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领导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多起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极大,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被告人王江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赣刑三终字第37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江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主要问题

1.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

2.被告人王江是否应对秦晓凡等人故意杀害章军的行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及主要罪责?

3.如何看待立法解释的溯及力?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王江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被告人王江应对杀害章军的犯罪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及主要罪责

 

(三)立法解释的效力应溯及刑法整个施行期间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李晓光 王飞 舒畅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韩维中)

原载《刑事审判参考》74集
【版权声明】我们精选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