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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殴打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如何处罚?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11-04 21:31:43   阅读:

案例要点:

1. 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如果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如果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公交车司机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指导案例]197号

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

――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65日出生,原系某市公交汽车公司驾驶员。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14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826日出生。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1411日被逮捕。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分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13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当班驾驶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出发行驶。当车行驶至市区某站时,被告人张某某乘上该车。因张上车后始终站在车前门第二台阶处影响到乘客上车,陆某某遂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当公交车停靠下一站起步后,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某某往里走,张某某不仅不听从劝告,反以陆某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某某,击中陆的脸部。陆某某被殴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某某,并动手殴打张,被告人张某某则辱骂陆某某并与陆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有乘客见公交车前出现车辆、自行车,惊呼“当心,车子!”,但为时已晚,公交车接连撞倒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龚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物损人民币21288元(其中桑塔纳出租车物损人民币12431元,公交车物损人民币6037元,围墙损坏修缮费人民币2820元)。随后,被告人陆某某委托在场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自首。   

 

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1)陆某某在受到被告人张某某攻击后,本能地进行回击,其离开驾驶室的行为仅是一种违反安全行车规定的行为;(2)当时道路上车流量并不多,发生本案严重后果具有偶然性;(3)陆某某有返回驾驶室踩刹车的行为,说明陆某某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人陆某某的过失行为造成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结果,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判刑。同时鉴于被告人陆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陆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张某某因与陆某某口角打了陆一拳后,陆不仅立即回击张某某,而且未停车即离开驾驶座位与张扭打,这些都是张某某所无法预见的,故张某某对所发生的结果不存在放任的故意;(2)张某某因口角打陆一拳的行为,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提并论;(3)如果张某某打人一拳的行为要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车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会危及道路上行人安全及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造成严重后果,在遭到他人殴打后,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竟离开驾驶座位与人互殴,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及围墙倒塌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致使发生1人死亡,车辆和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11119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陆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鉴于陆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无不当,陆上诉要求再予从轻处罚不予准许;陆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对陆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的意见,张某某提出其有自首情节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张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22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公交车司机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定罪?    

 

2.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定罪?    

 

三、裁判理由    

 

(一)公交车司机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引发交通事故的应根据情况分别定罪

 

 

 

 

 

 

 

 

(执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金泽刚      审编:李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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