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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蚂蚁借呗”套现等行为的定性探讨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11-07 21:47:11   阅读:

推荐理由

该案,行为人许晓海利用事先知晓的他人支付宝账号登陆,并通过蚂蚁借呗借款,后将借款转移至其银行卡,本案属于新型的网络盗窃犯罪案件,该案的定性容易与诈骗罪产生混淆。本文从该案的基本案情出发,分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和本质区分,从而更准确的对该类型犯罪进行定性。

基本信息

  • 案号: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刑初273刑事判决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盗窃罪

  • 审理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一审

  • 裁判日期:2017-09-13

 

关键词

盗窃与诈骗的界限

案情摘要

2016年11月24日至2016 年12 月1日期间,被告人许晓海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方池路租房等地,采用手机登陆其公司老板孙姚飞的支付宝账号的手段,通过蚂蚁借呗借款人民币156000元,并分别转至孙姚飞绑定在“支付宝”账户上的中信银行和交通银行卡内,后被告人许晓海将上述二张银行卡内的借款本金及余额共计人民币156786.67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入其事先冒用“邓国宁”身份开设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内,并通过ATM 自动取款机取现后用于个人还债和挥霍。

争议焦点

盗取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通过“蚂蚁借呗”进行套现。行为人非法登陆他人支付宝账户,违背支付宝用户的意愿,将支付宝公司已给予用户的信用额度款项秘密窃取,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

裁判要点

被告人许晓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手机登录被害人“支付宝”账户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56786.6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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