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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经营药品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11-07 21:49:51   阅读:

推荐理由

该案涉及到了非法经营中的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经营药品之情形,对于此类经营专营商品的行为定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推选为参考性案例。

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辽0102刑初字第00064号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非法经营罪

  •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一审

  • 裁判日期:2016-01-27

  • 主审法官:王彦沣

 

关键词

经营资质;非法经营;销售;药品

案情摘要

王某甲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间,大量收购步长脑心通、拜新同、胰岛素注射液等药品,并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向药店采购人员非法销售上述药品。经审计,被告人王某甲非法销售药品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 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8日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并在其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50-2号453室的仓库内查扣尚未销售的药品8450盒。

争议焦点

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点

被告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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