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恶势力 【基本案情】 经审查该案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商量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康某某、姚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等人从2017年10月底开始,由李某某通过名叫全国收车群的微信群中获得抵押车信息,后李某某将车辆信息通过微信传给王某,王某负责对涉案车辆进行跟踪,之后组织康某某、姚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等人对涉案车辆车主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夺取车辆,随后将车辆停放在由李某某提前租赁好的车库内,车库位于某区某路附近,并且车库内放有屏蔽器,之后李建华联系对方将车交付并获得收车费用,收车费用由李某某负责分配。 现经查实该犯罪团伙共作案四起,分别为: 1.2017年11月21日在某市某区滨江国际楼下,将受害人梅某驾驶的棕色Q3奥迪越野车(车牌号:浙DXXXX)强行抢走,并且造成受害人梅某轻伤二级,李某某获得好处费17000元; 2.2017年12月06日在某市某区某小区46号车库,将受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银色奥迪A6轿车(车牌号:鲁D5KXXX)强行抢走,李某某获得收车费用8000元; 3.2017年12月21日在某市某区坤河一号附近,将受害人尹某某的棕色路虎车(车牌号:浙AWXXX)强行抢走; 4.2018年01月11日在某市某区某小区,将受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宝马X5越野车(车牌号:苏EXXXX)强行抢走。 【要旨】 多次无正当理由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抢劫罪。 【办理过程】 本院于2018年2月5日接到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某公刑字[2018]X号文书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康某某、姚某某、王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经审查,本案犯罪嫌疑人虽实施了使用暴力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主观方面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仅为赚取相应的佣金,因此,认定其涉嫌抢劫罪无法实现主客观相统一。综合考量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的确属于无正当理由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案定性为寻衅滋事更能准确评价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也更为准确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最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四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并且根据《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之规定该案应属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恶势力。 经审查,白某某、张某某(蒙蒙)、武某某(二个蛋)、李某某(蛋蛋)与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了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遂对该四人发出追捕建议。 【指导意义】 1.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暴力”行为是有一定的重合和交叉情况的,因而,两罪非常容易混淆。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最显著的界限在于行为人动机等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寻衅滋事罪中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但一般来说,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是行为人的最主要的和终极目的,而是作为其逞强霸道、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 2. 恶势力犯罪往往有固定的纠结者,经常组织他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纠集者固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是此类组织性犯罪与纠合性、聚合型犯罪相区别的关键。因此,在办案中应准确认定每一次犯罪事实的组织者、参与者,防止遗漏犯罪嫌疑人,对于未到案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应充分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及时建议追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