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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律师: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用安全罪案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11-30 20:55:00   阅读: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2日晚8时27分,被告人林某某与王某某二人醉酒后同乘林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Z****小客车,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宝利来酒店门前,将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胡某某撞倒,二人驾车逃逸至欧美路诚浩快捷酒店门前,将被撞自行车摘下后并将所驾车辆号牌拆下。当晚9时30分许, 被告人林某某又乘坐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逃逸车辆沿土默特右旗大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丑营村西200米处,又与卢某某驾驶的蒙B5****、蒙B****挂号重型普通货车及韩某某驾驶的蒙B5****、蒙B****挂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林某某和韩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蒙AZ****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全损价格共计65000 元,蒙B5****重型普通货车全损价格共计60000元,蒙B****挂号重型普通全挂车维修价格4000元。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90.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视频截图、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照片、通话记录、120出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明、常口信息;

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卢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致残鉴定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附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醉酒后超速驾车肇事后逃逸,在摘取车牌后继续超速行驶又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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