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攻击受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法律适用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1-10 17:18:13   阅读:

关键词:攻击计算机服务器;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裁判要点

在新型网络犯罪中,被告人攻击计算机系统等行为可能会侵害多个客体,涉及多个罪名,导致行为的定性发生困难,实践中应当加强对相应罪名的理解和区分,防止定性偏差。同时,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也应准确把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准确理解直接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108刑初2075号(2016年12月20日)

基本案情

1.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耿林璐在江苏省扬州市通过互联网以利用电脑漏洞植入木马的方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出租给他人,以牟取不法利益。经勘验,耿林璐于2016年1月29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50台。

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李龙在河南省郑州市租用前述被告人耿林璐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被害单位北京联众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本市海淀区,以下简称北京联众公司)的“联众德州扑克”游戏服务器进行非法网络攻击,导致该游戏不能正常提供服务,造成北京联众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350元。

被告人耿林璐于2016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龙于2016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被告人耿林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耿林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在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行为尚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也未给社会带来严重影响。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耿林璐能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获利少,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不大。综上,希望法庭对李龙能从轻处罚。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耿林璐在2015年至2016年间,于江苏省扬州市通过互联网以利用电脑漏洞植入木马的方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出租给他人,以牟取不法利益。经勘验耿林璐于2016年1月29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50台。同年1月29日,被告人耿林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李龙在河南省郑州市租用前述被告人耿林璐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被害单位北京联众公司的“联众德州扑克”游戏服务器进行非法网络攻击,导致该游戏不能正常提供服务,造成北京联众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350元,即该游戏服务器被攻击后委托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1月6日的费用。同年2月1日,被告人李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形成(2016)京0108刑初2075号判决书,认为被告人耿林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龙租用被告人耿林璐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联众德州扑克”游戏服务器进行非法网络攻击,造成北京联众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35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予惩处。对被告人耿林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李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林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耿林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客观方面来说,被告人耿林璐实施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先向他人计算机植入木马病毒,进而对它们进行远程操作,满足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要件从主观方面来说,被告人耿林璐明知自己的行为能够导致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被控制,仍然实施该行为,其具有定罪所需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李龙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从客观方面来说,被告人李龙租用前述被告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联众德州扑克”游戏服务器进行非法攻击,以致该游戏不能正常对外提供服务,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7350元,属于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节。从主观方面来说,李龙明知自己的行为能够导致被害单位无法正常运营,给被害单位带来损失,仍然实施了该行为,其具有主观故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林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李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耿林璐、李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注解本案中控辩双方虽然没有实质争议,但涉及的被告人行为定性、经济损失确定等问题,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具有显著影响,需要条分缕析。

一、行为的定性

李龙非法攻击联众德州扑克的服务器,导致该游戏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这个行为实际上涉及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两个罪名。一方面,李龙用DDOS软件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对他人信息系统功能的干扰,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满足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要件;另一方面,被告人的行为也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要件为:“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首先,被告人李龙使用的是“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并不是泛指任何方法,而是与毁坏生产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毁坏财物的方法,本案被告人李龙利用攻击软件对被害单位的服务器进行攻击,造成被害单位服务器瘫痪,被告人使用的上述方法与刑法明确列举的方法类似,都客观上损害了他人财物,致使他人财物无法正常使用。其次,被告人李龙的行为破坏了被害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联众德州扑克游戏”是被害单位的核心游戏产品,被告人的攻击行为导致该款游戏无法正常提供服务长达6个小时左右,期间,该游戏的全部或部分用户无法正常登录游戏,也就意味着被害单位无法正常实现向用户提供该款游戏服务的经营活动;为了使该款游戏服务恢复正常,被害单位遭受攻击当天花费了7350元委托第三方对其游戏服务立即进行修复,后续又采取了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然而,根据法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需达到“后果严重”,依照2011年《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构成后果严重,而本案李龙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350元,没有达到该罪的入罪标准。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门槛比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低,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即可入罪。因此本案中,李龙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对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理。

二、经济损失的认定

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后果严重才能构成这两个罪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后果严重”包括四种具体的情形,其中一种情形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间接经济损失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实际发生的可能经济损失,不能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从而不能计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龙造成的经济损失是7350元,对应是被害公司因遭受李龙非法攻击后恢复服务器的费用,即是直接经济损失。而游戏停服期间,玩家虽然有可能登录并进行游戏内消费、为北京联众公司带来收入,但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实际发生的可能经济损失,不应计入。因此公诉机关对于被害公司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的认定是正确。

综上所述,在新型网络犯罪中,被告人攻击计算机系统等行为可能侵害多个客体,涉及多个罪名,导致行为的定性发生困难,实践中加强对相应罪名的理解和区分,防止定性偏差。另外,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也应准确把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准确理解直接经济损失。当然,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在网络经济的新环境下也表现出了值得探讨的空间。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游涛,梁铭全,彭振义;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计莉卉)

原文载《网络司法典型案例(刑事卷.2017)》,蒋惠岭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月第一版,P 77-82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
【版权声明】我们精选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