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为人是基于一定的民事行为而行使权利,虽然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上违法,但也构不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案号:(2012)泸刑再终字第1号
无罪要旨:游某某从叙永县叙永镇政府获得11.5万元,虽有其越级上访给叙永镇政府工作人员造成压力的因素,但是系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游某某以其经营的龙塘坝水库及其可得利益相交换,其利益价值与之所获得的11.5万元大致相当,此笔亦不应以犯罪论处。
案号:(2015)肇怀法刑重字第1号
无罪要旨:被告人黄矿文使用威胁等强迫手段,一开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土地纠纷,随着过激行为升级而向政府提出赔偿人民币91500元的经济损失要求,因此黄矿文企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主观故意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
案号:(2016)冀03刑终102号
无罪要旨:上诉人吴某某索赔是基于其山场被毁坏后,其所享有的一定的民事权利提出的。吴某某及其兄吴瑞国于2008年3月3日、2012年12月15日、2014年1月7日就补偿问题分别与开采方协商,签订了协议或补充协议,领取了一定补偿款,但其与王某、陈某4对山场林地被破坏的范围存在争议,不能排除吴某某对自认为超范围破坏的部分继续要求补偿。上诉人吴某某于2014年11月8日,与王某、陈某4二人就占用其林地问题协商,由王某、陈某4二人给付上诉人吴某某16万元,并由上诉人吴某某向王某、陈某4二人出具收条。虽然上诉人吴某某以不当方式要求王某、陈某4二人就扩大毁坏林地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但不能因此认定上诉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6万元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案号:(2016)豫1503刑初14号
无罪要旨:被告人李春华系受崔某的委托,联系、寻找麦芽厂的买主,后通过原麦芽厂职工刘某1联系上康某,康某代表鸿博公司与李春华签订了一份中介费协议,约定....该协议是李春华与康某所代表的鸿博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的居间合同,李春华后来主张索要信息费是要求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所以,李春华索要50万元信息费的行为是在主张权利,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上违法,但也构不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案号:(2015)忻中刑终字第119号
无罪要旨:上诉人刘乃宽、苗在青、刘四仁、刘强、贺建雄、张培元以猫儿沟煤矿占了自己的耕地而未进行补偿为由,用翻斗车和面包车将猫儿沟煤矿排土场施工现场出入路口堵住,致使工地无法正常施工。猫儿沟煤矿为不造成更大损失,经协商后付给刘乃宽、苗在青、刘四仁、刘强、贺建雄、张培元共五万元。从事件发展的时间顺序来讲,在阻拦施工时,六上诉人与本村其他村民均未领取到猫儿沟煤矿给付的土地补偿款,且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六上诉人在实施阻拦行为时向煤矿方索要过除土地补偿款以外的不当款项,故认定六上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案号:(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3号
无罪要旨:原审上诉人沈某及其团队为贵联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做了大量工作,其依照协议约定向贵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某甲要求支付奖金,并与蔡某甲就奖金数额进行谈判,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与贵联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 行为人没有将财物据为己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案号:(2010)永中刑二终字第114号
无罪要旨:原判认定的第二起敲诈勒索即陈余吉、陈良胜、陈小军、陈排吉等人以抓获偷村民电瓶的“小偷”和废品店收购“小偷”的电瓶,而对“小偷”和废品店老板“罚款”所得的20000元。该次在2007年7月案发时,陈余吉、陈良胜等人将该款存入道县XX乡信用社,一直没有私分,由多名村民分组长共同管理,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地震灾害时,以集体名义将其中1000元捐给灾区,说明陈余吉等人个人没有非法占有该款的主观故意,且没有三名“小偷”的报案和问话材料,敲诈勒索的对象不明。因此,陈余吉等人的该次行为与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不符,不宜作犯罪论处。
案号:(2009)濮中刑二终字第25号
无罪要旨:本案系宏兴建安公司在部分有争议的土地上开发房产,引起建筑方和姜楼村村民发生争端,事出有因;且被告人姜纪青未将协调款15000元据为已有,而是将此款交由该村村民协商处分,故姜纪青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