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应慎重把握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情节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方权,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个体经商。1994年8月1日因犯流氓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6年9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方权犯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关于非法拘禁事实
2012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胡方权为向被害人张宏(殁年44岁)索债,纠集李国成(另案处理)等人将张宏从浙江省杭州市某酒店带离杭州市。同年6月11日至8月31日期间,胡方权分别指使或雇佣同案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傅雄武及曾方照、陈晓貌、马兵、金震寰、李英(均已判刑)等多人先后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某街道某村、永嘉县某镇某村及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方山乡某村等多处租房关押、看管张宏。其间,胡方权多次逼迫张宏电话联系亲友,索要5 000余万元。因张宏亲属未按胡方权要求的金额及期限汇款,胡方权多次威胁、殴打张宏,并让看管人员用手铐、铁笼拘束张宏。截至2012年8月15日,胡方权共计向张宏亲友索得620万元。
(二)关于故意杀人事实
2012年8月31日深夜,被告人胡方权和金朝国驾车来到浙江省青田县某村关押被害人张宏的地点,伙同金震寰等人将张宏关进一个铁笼,装入所驾驶的奥迪Q7轿车后备箱内运往青田县滩坑水库。途中,奥迪Q7轿车爆胎,胡方权联系在附近探路的张崇宣驾驶英菲尼迪轿车前来,因该车无法装运铁笼,胡方权又电话联系傅雄武驾驶尼桑皮卡车前来。胡方权等人将关着张宏的铁笼抬到尼桑皮卡车上。然后,胡方权、金朝国乘坐由傅雄武驾驶的尼桑皮卡车,与张崇宣驾驶的英菲尼迪轿车一同驶往青田县滩坑水库。9月1日凌晨,当二车临近水库时,胡方权让傅雄武到英菲尼迪车上停留等候,并让张崇宣换乘到尼桑皮卡车上,然后由金朝国驾驶该皮卡车至滩坑水库北山大桥上调头后靠桥栏杆停下。之后,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一起将关着张宏的铁笼从皮卡车上抬起,抛入距离桥面20多米的滩坑水库中,致张宏死亡。而后胡方权等三人与傅雄武汇合并逃离现场。胡方权于2012年9月份潜逃偷渡出境,2013年2月27日在泰国曼谷被泰国警方抓获,同年3月6日被押解回国。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方权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胡方权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方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方权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和民事赔偿得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胡方权为索债,纠集、雇佣他人非法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索债未能如愿的情况下,纠集、雇佣他人将被害人关入铁笼抛入水库致死,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胡方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胡方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表示接受,予以谅解的,如何准确把握死刑政策?
三、裁判理由
综上,对于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即使被告人积极赔偿,得到被害方谅解,法院也要掌握好宽严尺度,从宽判处仍应当特别慎重,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不能过于偏离社会公众的朴素道德情感,防止死刑政策出现偏差。尤其是对于并未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不能仅因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而从轻处罚。本案中,经综合考量从严与从宽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总体从严,认定被告人胡方权虽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胡方权死刑。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张昊权;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管应时) 【版权声明】我们精选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13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