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刑事审判参考】第1240号指导案例张士禄故意杀人案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2-01 15:05:21   阅读:

对于依法可以不核准死刑但被害方强烈要求核准死刑的案件如何裁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士禄,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农民。2007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士禄犯故意杀人罪,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士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不是有意杀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提出,张士禄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士禄与被害人张文平(殁年69岁)均系河南省方城县二郎庙乡安楼村村民。2007年秋,因张文平饲养的牛吃了张士禄家的庄稼,二人发生纠纷。张文平之子张留江得知此事后曾携刀找过张士禄,因张士禄当时不在家而未找到。张士禄得知此事后,心中恼怒。2007年10月9日18时许,张士禄酒后持杀猪刀至张文平家,持刀朝张文平胸部捅刺一刀,致张文平心脏被刺破大失血而死亡。张文平之妻贾书琴(被害人,时年66岁)见状上前阻拦,张士禄又持刀刺扎贾书琴背部、左前臂致其轻微伤。后张士禄又刺扎张文平儿媳郭丽肖(被害人,时年22岁)右臂一刀致其轻微伤。此时,张士禄亲属赶到现场将杀猪刀夺下,并将张士禄拖走。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张士禄亲属的带领下在一机井房内将张士禄抓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士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张士禄的辩解,经查,张士禄持刀冲入张文平家,言称想死想活,说明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猛刺张文平胸部,致张文平心脏贯通伤当场死亡,又刺扎贾书琴、郭丽肖,致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士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张士禄上诉提出,其无杀人故意,案发时张文平先持木棍对其击打,被害方有过错,被抓获时正准备去投案,原判量刑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士禄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士禄杀死一人,杀伤二人,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关于张士禄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张文平先持木棍击打张士禄及张士禄无杀人故意的上诉理由,经查,现场目击者贾书琴、郭丽肖均证明案发时张士禄持刀进院后在楼梯上直接持杀刀猛扎张文平胸部,张士禄归案后亦供述其见张文平从房顶下来走到楼梯口时直接持杀刀朝张文平胸部“用力扎了一下”,在案证据证明张文平并未持木棍击打张士禄,且张士禄持长达一尺的杀猪刀直接猛扎张文平胸部,致张文平心脏被刺破导致大失血而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张士禄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方在案发前因上有一定过错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确因张文平家的牛吃张士禄家的庄稼这一民间纠纷引发,但事隔数日后,张士禄酒后持刀到被害人家中报复,不能认定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有过错,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士禄所提案发后张士禄准备投案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后,张士禄向亲友索要钱财,并向亲友表示要去广州打工,且躲藏在村外机井房内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张士禄并未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士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士禄因琐事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方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亲属有协助抓捕情节,故对张士禄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据此,依法裁定不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士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方在案件前因上负有一定责任,但被害方要求判处死刑的情绪特别激烈的案件,如何准确贯彻我国的死刑政策?

 

三、裁判理由

(一)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方在案件前因上负有一定责任的,在量刑时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对被告人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虽不构成自首,但在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

 

(三)对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妥善处理被害方要求严惩的意愿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之间的关系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谢颖 彭凌;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管应时)
【版权声明】我们精选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13集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