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241号指导案例
张保林故意杀人案
――民间矛盾引发的死刑案件中,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化解矛盾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保林,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农民。2013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保林犯故意杀人罪,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保林辩称,被害人张东亚两次到其家门口辱骂,其去张东亚家问究竟,遭被害人张保亮持棍打、骂,其才夺棍打张保亮一棍,张东亚过来用棍打在其肩上,其才与之对打。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东亚两次辱骂张保林引发本案,应适当减轻张保林责任;被害人张保亮患有其他疾病,是外力作用导致脑瘤破裂而死;张保林没有打在场的张东亚的妻子、孩子,没有犯罪前科,潜逃期间没有犯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对张保林从轻处罚。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保林与被害人张东亚(殁年37岁)均系安徽省固镇县任桥镇清凉村张南组村民,两家平时没有矛盾。2005年11月3日下午,张保林与张东亚等人到安徽省宿州市芦岭街吃饭喝酒。酒后,张保林骑摩托车带张东亚回村,快到村口时,因道路不平,张保林要张东亚下车步行,自己先骑车回家。张东亚对此不满,当晚先后两次到张保林家外面长时间辱骂张保林。当日23时许,张保林驾驶摩托车、提着矿灯到张东亚家院内,遇到张东亚的父亲张保亮(被害人,殁年60岁),因言语不和,张保林持铁棍朝张保亮头面部猛击,张东亚的母亲冯立英(被害人,时年57岁)从屋内出来,张保林又持铁棍击打冯立英头面部,致其轻伤。随后,张东亚进入院内,张保林持铁棍对张东亚头面部等处击打数下,致张东亚因急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当场死亡,张保亮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5日死亡。经鉴定,张保亮死因系头部受重击引发脉络丛乳头瘤血管破裂造成广泛性脑室系统出血。作案后张保林长期潜逃。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保林在因琐事遭被害人张东亚两次辱骂后,即恼羞成怒,深夜闯入张东亚家中,遇着人搭话即用矿灯照射,持棍猛力击打三人头面等要害部位,置死伤后果于不顾,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张东亚在案发原因上存在过错,张保亮系外力作用于疾患抢救无效死亡,但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不足以对张保林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保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保林提出上诉,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一审时的意见一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保林因琐事遭被害人张东亚两次辱骂后,不能冷静对待,深夜闯入张东亚家中,持棍猛力击打三人头面等要害部位,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抢救无效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保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保林因琐事遭被害人张东亚辱骂后,持铁棍击打张东亚及其父母张保亮、冯立英头面部,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张东亚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被害人张保亮的死亡主要由其自身患有的脑瘤疾病引发,张保林的击打行为只是张保亮死亡的诱因之一,张保林不应对张保亮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张保林归案后认罪、悔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不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保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1.对造成二死一伤严重危害后果的故意杀人案件,能否开展民事调解工作?
2.如何有的放矢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裁判理由
(一)审理民间矛盾引发的死刑案件,不能仅看危害后果,还应综合考虑全案因素,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谨慎作出裁判
一是重视对案发起因及双方责任大小的审查。
二是充分体现政策,加大民事调解工作力度。
(二)审理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的放矢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了解情况,确定调解工作主要对象和赔偿大致数额。
2.有的放矢,打消被害方的思想顾虑。
3.辩法析理,缩小双方有关赔偿数额的差距。
4.打破僵局,使调解重新走上正轨。
5.研究法律、政策,确定土地赔偿方案细节。
6.充分准备,促成调解圆满达成。
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并考虑到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方在案件起因负有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等情节,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刑立即执行,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核准被告人死刑。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肖 凤;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管应时) 【版权声明】我们精选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转载文章版权属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