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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5集):席登松等组织卖淫、刘斌斌等协助组织卖淫案判决书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2-20 21:04:08   阅读:

经审理查明:一、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席登松、郑利华、陆根武在江山市金陵大酒店一楼以6:3:1的出资比例合伙经营江山市金领保健服务中心(以下称金陵SPA馆),其中由被告人席登松具体经营管理。其间金陵SPA馆组织卖淫女向嫖客提供多种类的性服务,收费不等的费用。2015年8月,被告人席登松与被告人郭晨书面约定合作经营金陵SPA馆卖淫服务,由被告人郭晨组建管理卖淫女团队,被告人席登松负责金陵SPA馆的整体运营管理,包括收银员的雇用、税费开支、物品提供以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的处置等。之后,被告人郭晨进行招募卖淫女、安排卖淫交易、利用微信、支付宝收银、通过微信及出租车司机招揽嫖客,同时向被告人郑利华发送每日记账单,被告人郑利华则通过被告人郭晨发送的每日记账单以及偶尔到SPA馆查看掌握卖淫情况,被告人陆根武偶尔到SPA馆查看掌握卖淫情况。卖淫所得的13%归被告人郭晨,50%归卖淫女,37%由被告人席登松、郑利华、陆根武按出资比例分配。

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汪榆鑫在金陵SPA馆内担任收银员,负责收银记账、卖淫计时、催钟、接待嫖客。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詹海燕在金陵SPA馆担任收银员,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淑娟在金陵SPA馆担任收银员,均负责收银记账、卖淫计时、催钟、给付出租车司机提成。2016年2月至6月,被告人付大勇受雇于被告人郭晨在金陵SPA馆担任服务员,协助被告人郭晨接待嫖客、通知卖淫女试钟、带卖淫女给嫖客挑选、收银、给付出租车司机提成。其中,2016年5月至6月,金陵SPA馆组织10余名卖淫女共卖淫1400余次。

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席登松承包被告人汪雨经营的江山市瑞都酒店208号房间,用于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汪雨为被告人席登松在瑞都酒店客房放置招嫖卡片、抄录酒店男性旅客信息提供便利。期间,被告人席登松、郭晨组织10名卖淫女在瑞都酒店卖淫20次。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斌斌受雇于被告人席登松,负责金陵SPA馆与瑞都酒店之间接送该10名卖淫女,也经手开房及给付出租车司机提成。

2016年6月27日、7月2日、7月21日、8月4日,被告人刘斌斌、陆根武、汪雨、汪榆鑫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非法持有枪支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席登松叫其朋友祝某4从网上购买气枪零部件后,由毛某4将零部件组装成一支气枪,被告人席登松同时从毛某4处购买一支气枪。2016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席登松将上述两支气枪从其家中转移至夏某1(已判决)处保管。2016年6月23日凌晨,民警从夏建军位于江山市区凤鸣苑41幢22号储藏室内将该两支气枪查获。经鉴定,该两支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席登松在本案侦查期间,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7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但尚未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

(一)物证

电脑硬盘一个、手机6台、U盘2个、对讲机2个、避孕套17只、门禁卡4张、印章、林颖身份证等。

(二)书证

1、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

2、归案经过;

3、情况说明;

4、在金陵SPA馆前台扣押的账本;

5、被告人郭晨手机中打印的账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

6、手机、微信截图;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

8、席登松与郭晨签订的合作协议、收条;

9、瑞都酒店长包房协议书;

10、银行账户明细;

11、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证人证言

1、酒店及相关人员证言

证人王某1王某2毛某1郑某1钱某夏某2梅某祝某1毛某2毛某3余某2李某1李某2饶某2赵某王某3李某3祝某5李某4郑某2余某1王某4刘某1汪某陈某1祝某2谢某范某聂某徐某2祝某3孔某等人的证言;

2、出租车司机证言

证人吴某1王某5周某1杨某郑某3周某2严某徐某3陈某2林某的证言及“潜力股”微信群截屏照片;

3、卖淫女证言

证人钟某,4蒋某,41、曹某、胡某某1、周某3程某,4、胡某某2、吴某2刘某2覃某,贺某,4陈某3戴某,4李某5覃某,4某、蒋某,42的证言;

4、嫖客证言

证人王某6刘某2祝某6等30余人的证言。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席登松、郭晨、郑利华、陆根武、付大勇、刘斌斌、詹海燕、王淑娟、汪雨、汪榆鑫的供述与辩解。

(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江某(网警)检(2016)18号、衢公(网警)勘(2016)091801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原始证据使用记录、光盘三张;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现场勘验笔录;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被告人席登松非法持有枪支

1、刑事判决书;

2、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

3、鉴定书;

4、证人夏某1祝某4毛某4的证言;

5、被告人席登松的供述与辩解。

三、被告人席登松检举揭发

1、立案决定、拘留证、讯问笔录、辨认笔录、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情况说明。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登松、郭晨、郑利华、陆根武共同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付大勇、刘斌斌、詹海燕、王淑娟、汪雨、汪榆鑫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中被告人刘斌斌情节严重。被告人席登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席登松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斌斌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被告人席登松、郭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利华、陆根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对被告人郑利华、陆根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在被告人郑利华、陆根武之间,被告人陆根武的作用又相对较轻,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体现。被告人陆根武、刘斌斌、汪雨、汪榆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席登松、郭晨、郑利华、付大勇、詹海燕、王淑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席登松虽有检举揭发,但目前未经查证属实,尚不构成立功。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登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利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陆根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斌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汪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詹海燕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付大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王淑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汪榆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随案移送的相关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12680元款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中才

人民陪审员  徐樟根

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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