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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律师:在凉茶中添加非处方类西药并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2-24 21:59:30   阅读:

作者:黄 涛  姚晓萍

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从国家对凉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及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对于药品、食品的定义等方面分折。凉茶属于食品而非药品。按照法律规定,非处方类西药属于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在凉茶中添加非处方类西药的行为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科。因此,在凉茶中添加非处方类西药并出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号一审:(2017)粤0104刑初838号

 

 案 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泽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8月5日间,被告人王泽聪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93号地下经营广州市越秀区鼎趣好食品商行时,在其配制的凉茶中添加咳特灵、氨咖黄敏等药物,并将凉茶对外销售。2016年8月5日,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行进行检查,查获被告人王泽聪存放在商行内的彩色粉末6瓶、灰白色粉末21瓶,以及止咳茶、感冒茶等凉茶。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测,上述彩色粉末被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和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灰白色粉末被检出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止咳茶被检出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感冒茶被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和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

 

2017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泽聪在广州市越秀区鼎趣好食品商行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审 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凉茶属于食品,被告人王泽聪在凉茶中添加的是非处方类西药咳特灵胶囊、氨咖黄敏胶囊,咳特灵胶囊、氨咖黄敏胶囊是国家允许使用的药品,但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因此,被告人王泽聪在凉茶中添加非处方类西药的行为属于在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王泽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泽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泽聪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二、禁止被告人王泽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泽聪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 析 

 

本案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凉茶是否属于食品;二是在凉茶中添加非处方类西药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凉茶是否属于食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凉茶的定性问题存在争议,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凉茶属于药品,一种意见认为凉茶属于食品。笔者认为凉茶属于食品,具体阐述如下:

 

(一)从国家对凉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方面分析

 

 

(二)从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对于药品、食品的定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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