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在线咨询:青山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3-02 22:20:10 阅读:次 |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每笔赠与金额的多少作为返利依据,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系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592475.06元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93324.94元继续予以追缴。三、犯罪资金352666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包头中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参与“善心汇”传销组织,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每笔赠与金额的多少作为返利依据,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上诉人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系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积极推动作用的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某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犯罪资金352666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的判项,因上述款项在进入“善心汇”网络会员系统后,王某并不能占有、控制、支配上述资金,该资金属于上诉人王某违法所得的证据不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中王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在前文已作评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罪名准确,庭审程序合法的出庭意见成立。一审判决定罪准确,认定事实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204刑初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王某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592475.06元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93324.94元继续予以追缴; 二、撤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204刑初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王某量刑部分及第三项,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罪资金352666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伟 审判员范艳 审判员常静 二 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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