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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析法:如何界分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3-30 21:48:50   阅读: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3集(总第98集),案例第987


一、基本案情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以王晓鹏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向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王晓鹏超出职权范围进行检查是为了对学生负责,出发点是想把病因查清楚,并无猥亵之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晓鹏具有强制猥亵妇女和猥亵儿童的动机与目的,王晓鹏的行为不符合猥亵犯罪的构成要件。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528日至31日,甘肃省肃北县某中学组织学生在肃北县医院体检。被告人王晓鹏利用自己作为尿检项目检验医生的便利,超出尿检医生的职责范围,以“体检复查”为名,对14名已满14周岁的女学生和7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抚摸胸腋部和下腹部、腹股沟区,将裤子脱至大腿根部查看生殖器,用手在阴部进行按压抚摸,对个别女学生以棉签插入阴部擦拭的方式提取所谓“分泌物”,进行猥亵。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体检复查”为名对14名已满14周岁女学生和7名不满14周岁女学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猥亵,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应当予以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晓鹏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案被害

 

人人数多且使未成年女学生的人格、名誉及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据此,依照《刑法》第237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鹏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晓鹏提出上诉,称没有猥亵的动机与目的,原判将违反医疗规程的医疗检查认定为犯罪行为,属于定性错误。

 

酒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尿检常规步骤说明、王晓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王晓鹏利用给学生作尿检的职务之便,超越尿检医生职责范围,趁大多数被害女学生从未接受过体检的机会,实施了猥亵行为,且21名女学生均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其不知抗拒和无法抗拒而使自己的身体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王晓鹏的行为违背了她们的意志,是变相的强制,王晓鹏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如何界分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

 

2.强制猥亵对象中既包括已满14周岁女性又包括未满14周岁女童的,对所犯数罪是否并罚?

 

三、裁判理由

(一)关于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的界分

1.关于犯罪主观方面。医疗检查应当是以治病救人为目的,在遵循相关医疗规范的前提下,对病人进行必要、科学的医务检查和诊治;而猥亵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需要具备猥亵的故意。

 

2.关于犯罪客观方面,又需要注意考察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1)是否使用了强制或者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2)是否明显超越了职责范围、是否系诊疗所必需。

 

综上,王晓鹏利用给学生作尿检的职务之便,超越尿检医生职责范围,对21名女学生进行变相强制,实施猥亵,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猥亵犯罪,是正确的。

(二)强制猥亵对象中既包括已满14周岁的妇女又包括未满14周岁女童的,对所犯数罪应当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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