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224号指导案例郭光伟、李涛抢劫案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5-20 21:11:43 阅读:次 |
共同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如何认定罪责最严重的主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光伟,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涛,男,汉族,1989年6月13日出生。2012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逮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光伟、李涛犯抢劫罪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郭光伟提出,没有证据证实其实施了抢劫行为。 被告人李涛提出其不明知是去抢劫。李涛的辩护人提出,李涛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光伟、李涛因犯罪在同一劳改场所服刑时认识,刑满释放后,二人亦有联系。2014年7月26日,李涛从湖北省荆门市来到宜昌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