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非法拘禁他人向其亲属索取赔偿金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河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害人王某与宋某某(女,未成年,另案处理)通过QQ聊天认识,并发生性关系,宋某某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宋某胜。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宋某胜及妻子李某英决定对此事私了,宋某胜让宋某某将王某叫至本村,宋某胜与其子宋某安(在述)、子宋某柱、宋某山在村口等候,当日13时30分许,王某驾驶冀 FOX X长安面包车到达村口,被告人宋某胜、宋某安、宋某山持羊角锤、木棍等工具殴打王某,后将王某带至宋某胜家旧院内。其间,宋某胜、宋某群、宋某学宋某山、宋某柱、李某英、宋某安持棍棒等工具多次没打王某,并向其家人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王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例伤性体克死亡。当晚,被告人宋某胜、宋某安、宋某柱等人将王某的面包车及尸体推入邻县道路边悬崖下,造成面包车损毁,经鉴定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4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胜、宋某柱、宋某山绑架他人,故意毁坏他人时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第二百七十五条之 定、应当以绑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群、宋某学、李某英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王某生前通过Q0聊天和宋某某相识并发生性关系后,又以公开宋某某裸照胁迫宋某某与其继续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宋某胜得知后,纠集被告人宋某群、宋某学、宋某山、宋某柱、李某英将王某拘禁,使用暴力致被害人王某死亡,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宋某胜、宋某柱、宋某山将王某的面包车推下悬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指控各被告人构成绑架罪不当。被告人宋某胜在非法拘禁、暴力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中,直接策划、指挥、参与拘禁、殴打、索 行为,系主犯;被告人宋某群、宋某学、宋某山、宋某柱、李某英起帮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英协助查机关抓抽同案犯宋某群、宋某学、宋某柱,依法构成立功;对被告人宋某群、宋某学、宋某山、宋某柱、李某英均减轻处罚。宋某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宋某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宋某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3.被告人宋某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4.被告人宋某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5.被告人宋某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6.被告人李某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审宣判后,被告人宋某胜等五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不开庭审理,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事出有因将他人非法拘禁,后向其家人索要赔偿金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2.将被非法拘禁的被害人殴打致死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三、裁判要旨提炼 (一)事出有将他人非法拘禁,后向其家人索要赔偿金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 (二)非法拘禁并实施伤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宋某胜、李某英等人,在得知其未成年女儿与成年男子王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基于气愤将被害人王某长时间非法控制之后,对王某进行殴打,向王某及其家人索取赔偿款,虽然上述赔偿款是法律上所不保护的非法债务,但基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宋某胜等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禁罪。后宋某胜等人多次殴打王某,致王某创伤性休克死亡,根据刑法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在王某生命于危险状态时,有被告人给王某服药,并找来村医给王某治疗。各被告人当然不希望王某死亡,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依法应当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由非法拘禁化为故意伤害罪。 (撰稿: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赵雪莲 张胜利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