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判断DNA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及被告人的翻供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肖 凤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管应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文良,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农民。2010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文良犯故意杀人罪,向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康文良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康文良受到刑讯逼供才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认定康文良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请求宣告康文良无罪。
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康文良到本村村民徐某某(被害人,女,殁年41岁)家附近,发现徐某某家堂屋西间南侧窗户未关严,遂产生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念,便翻窗入室。徐某某被惊醒后从卧室出来,发现康文良后与之厮打,康文良用马扎(用绳子编制的木板凳)猛击徐某某头面部数下,又将徐某某推倒在地扼住颈部致徐死亡。
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系被他人用木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文良采用暴力手段剥夺徐某某的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康文良提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刑讯逼供,徐某某不是其杀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及检察机关相关证明证实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未采取非法手段对康文良进行讯问,康文良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马扎上检出康文良与徐某某混合DNA的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康文良故意杀害徐某某的犯罪事实,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康文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康文良以受到刑讯逼供才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认定其作案证据不足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宣告其无罪。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徐某某系他杀,对物证马扎上的DNA的鉴定意见能够认定康文良接触过徐某某家的马扎,康文良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有罪供述部分细节与在案证人证言印证,有一定证据证明康文良杀害徐某某的犯罪事实,但还有待进一步证明,建议二审法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文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康文良以认定其作案证据不足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宣告其无罪。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康文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康文良死刑,发回安微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本案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第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文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康文良以认定其作案证据不足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宣告其无罪。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被告人康文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宣告康文良无罪。
二、主要问题
1.如何审查判断DNA鉴定意见的关联性?
2.如何审查判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翻供?
三、裁判要旨提炼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核准、发回重审,下级法院经重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对本案及案件审理过程进行全面深入地剖析和总结,既有值得借鉴的经验,也有需要反思的教训,给人诸多启示。
(一)审查认证DNA鉴定意见,不仅要审查其客观性、合法性,更要审查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以及关联程度
(二)对于被告人曾做过有罪供述,后又翻供的,要高度重视审查翻供理由和有罪供述的证明力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5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