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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72号裁判要旨提炼:康文良故意杀人案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6-08 23:31:40   阅读:

如何审查判断DNA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及被告人的翻供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管应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文良1969109日出生农民。201010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文良犯故意杀人罪向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康文良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康文良受到刑讯逼供才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认定康文良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请求宣告康文良无罪。

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94日凌晨被告人康文良到本村村民徐某某(被害人殁年41)家附近发现徐某某家堂屋西间南侧窗户未关严遂产生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念便翻窗入室。徐某某被惊醒后从卧室出来发现康文良后与之厮打康文良用马扎(用绳子编制的木板凳)猛击徐某某头面部数下又将徐某某推倒在地扼住颈部致徐死亡。

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系被他人用木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文良采用暴力手段剥夺徐某某的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康文良提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刑讯逼供徐某某不是其杀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及检察机关相关证明证实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未采取非法手段对康文良进行讯问康文良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马扎上检出康文良与徐某某混合DNA的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康文良故意杀害徐某某的犯罪事实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康文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康文良以受到刑讯逼供才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认定其作案证据不足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宣告其无罪。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徐某某系他杀对物证马扎上的DNA的鉴定意见能够认定康文良接触过徐某某家的马扎康文良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有罪供述部分细节与在案证人证言印证有一定证据证明康文良杀害徐某某的犯罪事实但还有待进一步证明建议二审法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文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康文良以认定其作案证据不足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宣告其无罪。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康文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康文良死刑发回安微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本案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第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文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康文良以认定其作案证据不足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宣告其无罪。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被告人康文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宣告康文良无罪。

二、主要问题

1.如何审查判断DNA鉴定意见的关联性?

2.如何审查判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翻供?

三、裁判要旨提炼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核准、发回重审下级法院经重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对本案及案件审理过程进行全面深入地剖析和总结既有值得借鉴的经验也有需要反思的教训给人诸多启示。

()审查认证DNA鉴定意见不仅要审查其客观性、合法性更要审查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以及关联程度

()对于被告人曾做过有罪供述后又翻供的要高度重视审查翻供理由和有罪供述的证明力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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