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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57号裁判要旨提炼:崔小虎故意杀人案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6-10 22:52:27   阅读:

被告人始终供述伙同他人作案且在案证据不排除他人参与共同犯罪的能否对其适用死刑

基本案情

破告人崔小虎1984426日出生农民。20129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某某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崔小虎犯故意杀人罪向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崔小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张某某也参与作案并先后用ヒ首和菜刀捅刺、砍击了被害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崔小虎在吸毒被拘留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有悔过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明201272419时许被告人崔小虎携带菜刀租乘被害人马某某(受年22)驾驶的奇瑞QQ微型车外出购买毒品二人于途中因租车费用发生争执。坐在车后排座的崔小虎从车内拿起一根细绳勒住马某某脖颈被马某某挣脱崔小虎又持菜刀朝马某某颈部、臂部等处连砍数刀。马某某趁机打开车门逃至路旁田地时摔倒、小虎追上持菜刀等工具连续砍切马某某致马某某因急性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崔小虎从马某某身上搜得现金约2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因车人泥而弃车逃走。

某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小虎因租车费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便持随身携带菜刀砍切被害人马某某脖颈、臂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应予以严惩。崔小虎虽供称伙同张某某共同作案但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现有证据只有崔小虎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某伙同崔小虎作案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崔小虎故意系人的犯罪事实。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辩崔小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公安机关确认崔小虎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后崔小虎才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小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崔小虎提出上诉称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被害人索要车钱与实际不符被害人有过错其是吸毒人员神智不清其有自首情节本案的主犯是张某某。其辩护人提出崔小虎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崔小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因多年吸毒存在一定精神障碍崔小虎系与张某某共同作案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某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崔小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崔小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也表明其主观恶性深。崔小虎有吸毒恶习社会可造性差也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大。此外本案的发生严重影响到当地的社会治安和当地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崔小虎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分子依法应予严惩。崔小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ニ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崔小虎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不核准某某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小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撤销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发回某某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始终供认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且在案证据证明不能排除他人参与共同犯罪能否对其适用死刑?

三、裁判要旨提炼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不排除被告人小虎伙同他人共同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小虎是唯一作案人的结论。若本案有共同犯罪嫌疑人存在那么就需要对小虎在共同犯当中的地位、作用加以证明。根据小虎的供述其在犯过程中只持菜刀作案并未使用并辩称张某某在同犯罪中先后持首和菜刀砍刺了被害人。从尸检鉴定情况来看死者死于菜刀和单刃刺器创伤倘若崔小虎与张某某都使用过菜刀作案且张某某又可能持单刃刺器作案两人的作用孰轻孰重就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证据加以甄别判断。因此二审法院在现有证据证明不排除崔小虎收同张某某共同犯罪不能得出崔小虎是唯一作案人结论的情况下认定崔小虎单独作案继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小虎死刑显然不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死刑案件证据栽判原则和证明标准以在案证据不能排除他人参与共同犯罪依法不核准被告人崔小虎死刑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是适当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白继明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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