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咨询:卢某飞、任某琳侵犯商业秘密案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6-26 22:08:35 阅读:次 |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卢某飞、任某琳共同设立山西中冶天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6月期间,卢某飞、任某琳经预谋,决定利用任某琳担任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翊晔公司”)设计部负责人的工作便利,将太原翊晔公司为山西省曲沃县立恒钢厂等单位设计的轧机、风冷线、推出钢机等主机设备所需的零备件图纸、电子数据等商业秘密,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卢某飞利用非法获取的图纸信息、电子数据,以山西中冶天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市东方亚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述钢厂签订备件加工的合同,将备件低价销售非法赚取利润。卢某飞、任某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22.9708万元。 诉讼过程 该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2014年10月31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11月2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卢某飞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任某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任某琳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1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要旨 该案是太原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在工业产品加工领域工作多年,专业技术能力突出,且对犯罪事实全盘否定,查办难度大,专业性要求极高。承办检察官通过“借智引力”,开展专家辅助办案的模式,通过向工业产品设计、计算机数据应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习请教,理清了办案思路和取证要点,为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正是在检察机关的正确指引下,侦查机关搜集了大量客观证据,并由专业机构对客观证据进行鉴定,案件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该案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仍能客观定罪,依法公诉,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为解决定损难的问题,首创计算损失方法,兼顾需方实际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准确认定被害单位损失,得到双方认可。 启示意义 该案从证据的调取与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到案件的最终处理,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为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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