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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胡某某非法行医案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6-26 22:24:33   阅读:

张万军律师咨询预约热线: 13654849896。

  昆检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8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现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村**队**栋**号,原系**门诊负责人。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从2008年开始在包头市昆区**队**栋开设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于2015年5月26日、2018年2月5日两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后,2018年4月11日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证实被告人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仍继续非法行医的事实及经过。

2.书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

3.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非法行医的事实及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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