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7]号杨某某、杜某某放火案――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在认定时应当注意:(1)因果关系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并且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不能轻易否认该危害结果可能同时由其他行为造成。(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具体应当考察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二是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四是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当被告人实施行为后,介入了被害人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通常性。如果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在通常情况下会实施介入行为,则该介入行为对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影响;如果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属于通常情况下不会实施的行为,即异常行为,该行为对结果又起到决定性作用,则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被告人的行为。 第[1118]号邵大平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撞伤他人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且不以行为人在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中的责任大小为前提条件。在二次碰撞事故中,也应重点考量被害人因何种原因处于危险状态、危险程度、被害人对逃逸者的依赖程度、逃逸者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逃逸者不履行义务对结果的原因力、将结果仅归责于逃逸是否合适等因素,综合判断逃逸行为与故意杀人间是否具有等价性。一般而言,与作为等价的逃逸行为,第二次事故的发生应具有较大的必然性。实践中,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当然,需分析认定理由)。如经认定,第二次碰撞肇事者不负责任,则第二次事故发生具有较大的必然性,逃逸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等价于作为的原因力;如第二次碰撞的第三人负有较大的过错,即其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很难将逃逸行为与再次碰撞致死被害人间的原因力同等考量,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1119]号舟山市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李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无证捕捞的行政违法属性,不对后续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影响,被告单位违反海关法规,冒用远洋自捕水产品免税资格,逃避海关监管,侵害了海关监管秩序,如偷逃应缴税额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标准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论处。 第[1120]号梁保权、梁博艺信用卡诈骗案――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活动导致无法归还的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要点: 行为人将透支款项用于合法经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不能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考量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如下因素:第一,行为人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二,行为人透支款项的用途。第三,透支款项时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及是否逃避催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