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刑事审判参考第1121-1125号裁判要点汇总(非法经营等)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9-25 21:12:58   阅读:

[1121]号欧敏、关树锦非法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案――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许建华刘晓虎

裁判要点: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规定;非法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活动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而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以该罪定罪论处。

 

[1122]号喻江、李强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集合社会车辆对不特定的旅客招揽生意、拉客,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规定,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论处。

 

[1123]号马某某故意杀人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裁判要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以附带民事被告身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且因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124]号吴某某、郑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杀害被害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裁判要点:

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需由法官结合个案情况具体裁量。对于激情杀人或者义愤杀人等情形,能否认定为“情节较轻”,通常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杀人手段,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犯罪后果;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社会评价,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

 

[1125]号李虎、李善东等故意伤害案――故意隐瞒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而以“证人”身份按照司法机关安排指认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点:

故意隐瞒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而以“证人”身份按照司法机关安排指认同案犯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