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包头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昆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曝光其前女友田某某的裸照相威胁向田某某索要1万元人民币。2019年6月3日,田某某被迫给张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人民币。2019年6月17日,张某某再次向田某某索要5000元人民币未遂。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28周岁,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基本情况,证实张某某无犯罪前科。 (3)到案经过,证实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4)田某某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张某某以被害人田某某的裸照威胁敲诈其钱财1万元,敲诈既遂5000元。 (5)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及银行交易明细,张某某收到田某某转账5000元。 (6)谅解书,证实田某某自愿放弃赔偿,对张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发被害人田某某的裸照威胁被害人给其钱财1万元,张某某收到5000元。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辩解,证实张某某以被害人田某某的裸照相威胁索要1万元,到手5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布前女友的裸照相威胁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业晖 2019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