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人张维文和冯太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在于:(1)主观上,张维文和冯太平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对发生的危害后台持放任态度;(2)客观上,张维文与冯太平再行驶的公交车上互相厮打,造成公交车失控,撞击护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危害。
《刑事审判参考》117辑:张维文、冯太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283号]
遇到类似法律问题? 咨询预约 13654849896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 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07室 · 张万军博士本人接听